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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決定

上列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本會銀行局112年8月30日銀局(票)字第1120224915號電子郵件等,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2024-01-30
發布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案號:11200040)
金管訴字第11301903704號

上列訴願人因陳情事件,不服本會銀行局112年8月30日銀局(票)字第1120224915號電子郵件等,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復按「行政機關所為單純的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人民之請求有所准駁,既不因該項敘述或說明而生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人民對之提起訴願,自非法之所許」,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判字第157號判決可資參照。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緣訴願人以112年8月7日電子郵件,向本會銀行局陳情○○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銀行)應提供外國人開戶業務等事項。經本會銀行局以112年8月30日銀局(票)字第1120224915號電子郵件回復訴願人略以,持有晶片居留證之外國成年人可開立數位存款帳戶,各銀行之實際辦理情形則涉及內部業務規劃、作業系統及風險考量,目前臺灣3家純網路銀行僅提供年滿18歲之本國國籍自然人開戶。訴願人對上開112年8月30日電子郵件內容不服,爰提起訴願,嗣於112年10月18日及同年11月21日分別補正訴願書到會。
三、查上開112年8月30日電子郵件,係本會銀行局對訴願人所為陳情之回復,性質核屬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並非對訴願人權益有所影響,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訴願法第1條所稱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程序顯有不合,應不受理。
四、至訴願人援引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等規定,主張本會應對○○銀行進行處理一節。查銀行(包括一般商業銀行及純網路銀行)受理開立數位存款帳戶,應依「銀行受理客戶以網路方式開立數位存款帳戶作業範本」辦理,開戶對象包括個人戶及非個人戶,個人戶係指年滿7歲以上並領有國民身分證之自然人及成年外國自然人。惟實務上各銀行是否受理外國人開戶,或是否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係屬各銀行自主經營之範疇,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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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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