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決定
上列訴願人因房屋貸款事件,不服臺灣銀行高榮分行108年4月10日高榮授字第10800010951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2024-05-24
發布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案號:11300003)
金管訴字第11301925632號
上列訴願人因房屋貸款事件,不服臺灣銀行高榮分行108年4月10日高榮授字第10800010951號函,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緣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以108年3月20日橋院秋民剛108訴24字第1081003624號函,請臺灣銀行查明訴願人曾否以土地建物申辦抵押借款等情;經臺灣銀行高榮分行(下稱臺銀高榮分行)108年4月10日高榮授字第10800010951號函(下稱108年4月10日函)復,查無相關申貸紀錄。訴願人不服前揭2函,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案經行政院113年1月12日院臺訴移字第1135001032號移文單,將訴願人不服臺銀高榮分行108年4月10日函部分移由本會辦理。
三、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臺銀高榮分行非行政機關,且該銀行因民事法律案件所為調查及回復,無涉委託行使公權力關係。臺銀高榮分行108年4月10日函非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基於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訴願法第1條所稱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程序顯有不合,應不受理。
四、至訴願人稱臺銀高榮分行行員辦理貸款業務,將其開戶個人資料交由第三人使用,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並涉及金融詐騙事件云云,屬陳情性質,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爰另案轉請本會銀行局處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緣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以108年3月20日橋院秋民剛108訴24字第1081003624號函,請臺灣銀行查明訴願人曾否以土地建物申辦抵押借款等情;經臺灣銀行高榮分行(下稱臺銀高榮分行)108年4月10日高榮授字第10800010951號函(下稱108年4月10日函)復,查無相關申貸紀錄。訴願人不服前揭2函,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案經行政院113年1月12日院臺訴移字第1135001032號移文單,將訴願人不服臺銀高榮分行108年4月10日函部分移由本會辦理。
三、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臺銀高榮分行非行政機關,且該銀行因民事法律案件所為調查及回復,無涉委託行使公權力關係。臺銀高榮分行108年4月10日函非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基於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自非訴願法第1條所稱之行政處分。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程序顯有不合,應不受理。
四、至訴願人稱臺銀高榮分行行員辦理貸款業務,將其開戶個人資料交由第三人使用,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並涉及金融詐騙事件云云,屬陳情性質,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爰另案轉請本會銀行局處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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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4-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