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決定
上列訴願人因保險爭議事件,不服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拒絕理賠團體微型傷害保險,主張微型傷害保險名不符實等情,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2024-12-16
發布單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訴願決定書(案號:11300016)
金管訴字第11301972693號
上列訴願人因保險爭議事件,不服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拒絕理賠團體微型傷害保險,主張微型傷害保險名不符實等情,提起訴願,本會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緣訴願人於113年10月14日到會,提出「呈金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文件1紙,並表明其投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財團法人○○○○○○○○○為要保單位,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為保險人之微型傷害保險,因其於112年10月間受傷,全球人壽拒絕理賠,訴願人不服,主張微型傷害保險名不符實,向本會提起訴願。
三、本會以113年10月16日金管訴字第1130196115號書函請全球人壽協助說明,經全球人壽於113年10月25日以全球壽(申)字第1131025002號函回復本會略以:要保人財團法人○○○○○○○○○(下稱要保單位)於112年5月1日投保團體微型傷害保險(保單號碼○○-○○○○○,下稱系爭保單),訴願人為系爭保單之被保險人之一,保險金額30萬,年繳保費198元,一年期,保險費資金由全球人壽捐贈予要保單位,要保單位再將該資金匯回該公司繳納保費,系爭保單及收據皆交付要保單位,保險契約由該公司與要保單位簽訂。訴願人因「左側股骨頭骨折」申請失能理賠,但其體況尚與系爭保單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下肢機能障害」失能等級不符,該公司無據給付相關失能保險金。
四、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全球人壽係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性質為私法人,並非行政機關,且該公司與訴願人間之保險理賠爭議,及系爭團體微型傷害保險等節,均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尚非訴願程序所得審究。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程序顯有不合,應不受理。
五、至訴願人與全球人壽之理賠爭議,宜循民事紛爭解決機制處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3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又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規定,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二、緣訴願人於113年10月14日到會,提出「呈金管會訴願審議委員會」文件1紙,並表明其投保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委託財團法人○○○○○○○○○為要保單位,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為保險人之微型傷害保險,因其於112年10月間受傷,全球人壽拒絕理賠,訴願人不服,主張微型傷害保險名不符實,向本會提起訴願。
三、本會以113年10月16日金管訴字第1130196115號書函請全球人壽協助說明,經全球人壽於113年10月25日以全球壽(申)字第1131025002號函回復本會略以:要保人財團法人○○○○○○○○○(下稱要保單位)於112年5月1日投保團體微型傷害保險(保單號碼○○-○○○○○,下稱系爭保單),訴願人為系爭保單之被保險人之一,保險金額30萬,年繳保費198元,一年期,保險費資金由全球人壽捐贈予要保單位,要保單位再將該資金匯回該公司繳納保費,系爭保單及收據皆交付要保單位,保險契約由該公司與要保單位簽訂。訴願人因「左側股骨頭骨折」申請失能理賠,但其體況尚與系爭保單附表「失能程度與保險金給付表」之「下肢機能障害」失能等級不符,該公司無據給付相關失能保險金。
四、按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提起訴願,訴願法第1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查全球人壽係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性質為私法人,並非行政機關,且該公司與訴願人間之保險理賠爭議,及系爭團體微型傷害保險等節,均不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尚非訴願程序所得審究。訴願人對之提起訴願,揆諸首揭規定,程序顯有不合,應不受理。
五、至訴願人與全球人壽之理賠爭議,宜循民事紛爭解決機制處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訴願為不合法,爰依訴願法第77條第8款決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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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4-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