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7年度出國報告
參加馬來西亞舉辦第9屆新興市場研討會演講及座談內容報告
2009-02-04
馬來西亞證券管理委員會(Securities Commission Malaysia)附屬機構-證券產業發展公司(Securities Industry Development Corporation)於2008年舉辦第9屆新興市場研討會,自2008年10月20日至24日共計5天。新興市場研討會迄今已舉辦9屆,每年均邀請新興市場國家之監理人員參加研討會,並邀請歐、美等先進國家之學者、專家就不同主題發表演說,以及對當前金融市場重要議題進行討論,對於提升新興市場國家之監理機制有極大之助益。
本次研討會主辦單位特地邀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派員擔任研討會之主講人,主講新興市場證券商之法令遵循標準(Compliance Standards of Securities Firms in Emerging Markets),並擔任座談會之與談人,就監理人員如何以最適方式合作(How Regulators Could Work Best Together)進行討論。金管會指派證券期貨局程稽核國榮出席。
依據Coso1994年之報告,內部控制有三大目標,第一為營運之效率及效果,第二為財務報導之可靠性,第三為法令遵循。是以法令遵循不僅影響營運目標之達成,財務報告之編製,更是內部控制之基石。國際審計準則更將瞭解企業之法令遵循情形列為會計師查核工作之項目,並納入查核工作之規劃及執行重點。為釐清證券商所面臨之法律風險,證券商首先應辨認其整體業務經營所面臨之法律,渠等法律主要包括業務經營方面、稅負、民法、刑法及勞工等法律規定,其中以業務經營之法律最為複雜及重要。主管機關應對於證券公司之法令遵循機制進行規範,以加強內部控制之目的,並進而確保公司營運目標之達成與財務報導之可靠性。在機制建立之重點部分包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定、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與查核。
近年來國際金融舞弊事件履見不鮮,金融市場動盪不安,致使金融監理之工作更加困難,在有限之監理資源下如何達成最高之效果,乃各國金融監理追求之重要目標。但金融體系往往牽一髮而動全身,為使監理人員能以更有效之方式監理金融市場,監理人員可以透過合作之方式提升監理效能。合作之層次可以分成兩部分,一為國際層次(International level);二為國內層次(Domestic level)。國際層次上首要之工作即在於增進對各國管理有效性之依賴,進而提升全球市場之監理機制。在作法上可朝增進合作之基礎及擴大合作之方式進行。國內層次部分(Domestic level)監理單位可以針對資本市場之監控建立整合性機制,就證券、投信、期貨等業進行整合性監控與管理。臺灣對證券商之監理,在縱向方面,區分為主管機關及證券周邊單位之查核,互補而不重複。在橫向方面,區分為證券單位及檢調單位兩大系統,合作而不牽制,形成國內層次上綿密之監理網路。過去確實也有證券業者反映臺灣之主管機關對證券業之監理分工過細且過嚴,但歷經幾年之調整,臺灣對證券業之監理,已大致朝重要性原則及強調風險管理為主軸之監理型態,是以對於證券商經營風險較大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均有較一般業務更嚴謹之適當管理機制。以這一波席捲全球之金融海嘯為例,臺灣證券業至今所受衝擊相對世界各國實屬輕微(據統計臺灣證券商持有GC,MS,ML,LB,AIG等問題金融機構之商品約86.7 million USD),可見合理之分層監理及合作制度,以及對較具風險性之業務採取較為嚴謹之管理,所產生之監理效果較大,對涉及攸關廣大投資人之金融業監理而言,應是最適之監理與合作模式。
注意:
一、本報告不代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意見。
二、研究報告之轉載、引用,請加註資料來源、作者,以保持資料來源之正確性。
本次研討會主辦單位特地邀請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派員擔任研討會之主講人,主講新興市場證券商之法令遵循標準(Compliance Standards of Securities Firms in Emerging Markets),並擔任座談會之與談人,就監理人員如何以最適方式合作(How Regulators Could Work Best Together)進行討論。金管會指派證券期貨局程稽核國榮出席。
依據Coso1994年之報告,內部控制有三大目標,第一為營運之效率及效果,第二為財務報導之可靠性,第三為法令遵循。是以法令遵循不僅影響營運目標之達成,財務報告之編製,更是內部控制之基石。國際審計準則更將瞭解企業之法令遵循情形列為會計師查核工作之項目,並納入查核工作之規劃及執行重點。為釐清證券商所面臨之法律風險,證券商首先應辨認其整體業務經營所面臨之法律,渠等法律主要包括業務經營方面、稅負、民法、刑法及勞工等法律規定,其中以業務經營之法律最為複雜及重要。主管機關應對於證券公司之法令遵循機制進行規範,以加強內部控制之目的,並進而確保公司營運目標之達成與財務報導之可靠性。在機制建立之重點部分包括:法令遵循制度之規定、法令遵循制度之執行與查核。
近年來國際金融舞弊事件履見不鮮,金融市場動盪不安,致使金融監理之工作更加困難,在有限之監理資源下如何達成最高之效果,乃各國金融監理追求之重要目標。但金融體系往往牽一髮而動全身,為使監理人員能以更有效之方式監理金融市場,監理人員可以透過合作之方式提升監理效能。合作之層次可以分成兩部分,一為國際層次(International level);二為國內層次(Domestic level)。國際層次上首要之工作即在於增進對各國管理有效性之依賴,進而提升全球市場之監理機制。在作法上可朝增進合作之基礎及擴大合作之方式進行。國內層次部分(Domestic level)監理單位可以針對資本市場之監控建立整合性機制,就證券、投信、期貨等業進行整合性監控與管理。臺灣對證券商之監理,在縱向方面,區分為主管機關及證券周邊單位之查核,互補而不重複。在橫向方面,區分為證券單位及檢調單位兩大系統,合作而不牽制,形成國內層次上綿密之監理網路。過去確實也有證券業者反映臺灣之主管機關對證券業之監理分工過細且過嚴,但歷經幾年之調整,臺灣對證券業之監理,已大致朝重要性原則及強調風險管理為主軸之監理型態,是以對於證券商經營風險較大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均有較一般業務更嚴謹之適當管理機制。以這一波席捲全球之金融海嘯為例,臺灣證券業至今所受衝擊相對世界各國實屬輕微(據統計臺灣證券商持有GC,MS,ML,LB,AIG等問題金融機構之商品約86.7 million USD),可見合理之分層監理及合作制度,以及對較具風險性之業務採取較為嚴謹之管理,所產生之監理效果較大,對涉及攸關廣大投資人之金融業監理而言,應是最適之監理與合作模式。
注意:
一、本報告不代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意見。
二、研究報告之轉載、引用,請加註資料來源、作者,以保持資料來源之正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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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09-0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