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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小百科

電子資金移轉法

2004-12-08
美國在1978年於「消費者信用保護法」第二十章第九篇,增訂電子資金移轉之相關規範,提供這種新型態金融交易之基本規範架構,明確界定消費者、金融機構各個參與交易者的權利、義務及責任,該篇法規又被稱為「電子資金移轉法」(Electronic Fund Transfer Act, EFTA)。使用電子交易的方式移轉資金,可以帶給客戶相當大的便利,而對金融業者而言,也可大幅降低成本,但因先前的金融相關法規,是針對傳統的金融作業方式而制定,至於結合數位資訊科技及金融交易的電子資金移轉,則必須另外制定一套完善的規範,以為電子資金移轉建立一個健全的法律環境。 美國電子資金移轉法內容共計二十一條,分別規定該法立法原因與目的、電子資金移轉之條款與條件、發生錯誤之解決方式、消費者及金融機構之義務、卡片及其他存取裝置之發行、消費者義務之中止、電子資金移轉之強迫使用、消費者權利之放棄、及違反該法規定之民事責任等事項,都有嚴謹而詳細明確的規定。而在消費者權利保護方面的相關規範,更是該篇法規強調的重點。 至於我國發展電子金融交易至今,都是由金融機構與存戶間訂定契約規範相互之權利義務關係,由於銀行辦理網路電子金融交易,乃涉及電子資金移轉,目前在現行銀行法第6、7、8條內都已明定允許以約定方式提取存款。
資料來源:電子金融小辭典/台灣金融研訓院出版
業務性質:電子金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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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0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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