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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違反證券法令規定裁罰案

2012-06-28

一、裁罰時間:101年6月28日(本會第412次委員會議通過)
二、受裁罰之對象:凱基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凱基投信)、安泰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安泰投信)、德盛安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德盛安聯投信)及業務人員彭○○、謝○○、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7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3條第2項第1款、第14條第1項及第2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19條第1款及第19條之1。
四、違反之事實理由:投信事業為管理眾人資金之產業,其經營應以誠信為基礎,業務人員彭 ○○、謝○○及陸○○,以職務上所獲知之資訊,利用他人名義,買賣與所管理基金或委託資產持有相同之有價證券且未向所屬公司申報,核已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相關管理法令。
五、裁罰結果: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後段及第103條第1款、第104條規定,處凱基投信、德盛安聯投信及安泰投信警告,並請公司加強內部控制制度,防止發生類似案例;並命令凱基投信及安泰投信,解除彭○○及謝○○職務,另考量陸○○於初次到局進行訪談時即坦承不諱,爰命令現任職之德信投信停止陸○○1年業務之執行。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2774-7182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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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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