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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比特幣並非貨幣,接受者務請注意風險承擔問題

2013-12-30

中央銀行
                                            新聞稿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維護金融與支付系統之穩定,並確保新臺幣為法定國幣之地位,央行與金管會呼籲社會大眾,務請注意接受、交易或持有比特幣衍生之相關風險(詳附件),謹說明如次:
ㄧ、比特幣不是貨幣
(ㄧ)比特幣非為社會大眾普遍接受之交易媒介,且其價值不穩定,難以具有記帳單位及價值儲存之功能,不具真正通貨(real currency)特性。
(二)比特幣非由任何國家貨幣當局所發行,不具法償效力,亦無發行準備及兌償保證,持有者須承擔可能無法兌償或流通之風險。
(三)依據中央銀行法規定,中央銀行發行之貨幣為國幣,對於國內之一切支付,方具有法償效力。
二、比特幣屬高度投機之數位「虛擬商品」,且缺乏專屬法規之交易保障機制,國人如接受、交易或持有比特幣,務請特別注意下列風險:
(ㄧ)價格波動大,可能產生投資風險或兌換風險。
(二)儲存於電子錢包之比特幣,具有易遭駭客竊取、病毒攻擊而平白消失之風險。
(三)往來之交易平台可能遭駭客入侵、惡意倒閉,或因涉及非法交易而遭政府關閉之風險。
(四)淪為販毒、洗錢、走私等非法交易工具之風險。
(五)欠缺專屬法律保障之風險。
三、中央銀行與金管會將本於中央銀行法(第2、13條)、金管會組織法(第1、2條)之職權,對於金融機構如辦理涉及比特幣之相關業務,於適當時機,依據相關法令,採取必要之措施。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8968962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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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3-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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