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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修正草案

2016-11-1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訂「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徵詢各界意見。
    金管會表示,為提升銀行資金運用效率,確保投資決定之公正性,維護銀行健全經營,並使銀行限制投資之發行公司範圍更為明確,爰檢討修正本規定。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 商業銀行得投資之集中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含國內「股票」),種類已可包含普通股及特別股,爰刪除「特別股」文字,不另為列示。(修正規定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
二、 為避免現行有價證券投資之額度限制,未能有效活絡資金運用,爰放寬商業銀行投資於國內上櫃股票之投資限額。(修正規定第三點)
三、  銀行負責人如為法人,考量法人董事代表及法人代表董事於其職務上所為行為,其法律效果歸屬於法人股東,爰明定銀行負責人除自然人,尚包括法人股東。(修正規定第五點)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銀行局網站(網址:http://www.banking.gov.tw)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考量本案屬105年9月1日行政院第3513次會議核定通過「金融挺實體經濟-三力四挺政策專案」之政府重大政策措施之一,為使銀行資金活絡運用及提升銀行投資動能等目的,爰就本案預告期間縮短為14日。各界如有任何意見,可自公告之翌日起14日內,以書面或電子郵件方式向銀行局提出。
    檢附「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規定」第二點、第三點、第五點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單位: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8968962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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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6-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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