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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107年起上市(櫃)公司股東會應採電子投票

2017-01-03

為便利股東行使表決權以落實股東行動主義並持續提升公司治理,金管會依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1項之授權,擴大公司應採電子投票之適用範圍,將於近日依行政程序發布,於107年1月1日起實施。主要內容如下:依據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1項規定,上市(櫃)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應將電子方式列為表決權行使管道之一。
為落實電子投票制度,強化股東權益之保護,未依前揭規定採行電子投票之公司除揭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治理專區外,其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將列為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之退件條款,且亦涉有公司法第189條有關股東得訴請法院撤銷股東會決議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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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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