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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公告「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

2017-02-10

為鼓勵我國金融服務業及相關產業能應用創新科技,提升金融服務之效率、品質及普及化,規劃建立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金管會研擬「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草案,其重點如下:
一、擬以科技創新方式從事需主管機關許可之金融業務實驗,適用本條例。(草案第三條)
二、定明創新實驗之申請書件、審查會議、審查項目、審查期間、創新實驗期間及進入創新實驗審查決定等程序。(草案第四條至第九條)
三、為促使創新實驗順利進行,定明創新實驗期限、資訊安全、創新實驗監理措施、廢止核准及創新實驗結果等事項(草案第十條至第十四條)。
四、創新實驗具有創新性且有利金融服務之發展時,主管機關參酌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以檢討修正金融法規及轉介輔導等方式,協助該類業務之經營。創新實驗結果審查完成後,辦理人得提出業務經營之申請,受金融法規之規範,主管機關必要時得提供業者調整期間。(草案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
五、為辦理創新實驗之相關作業,定明主管機關應有專責單位,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相關辦法。(草案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
六、為保障參與實驗者之權益,明定辦理人對參與實驗者之責任,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範,辦理人與參與實驗者所生之民事爭議,得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辦理申訴或爭議處理,並向辦理人收取服務費,且辦理人應接受一定額度以下之評議決定。(草案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三條)
七、定明主管機關或其他機關(構)得依個案檢視及調整相關法令,並豁免辦理特許金融業務之刑事及行政責任規定。(草案第二十四條及第二十五條)
八、本條例自公布日後三個月施行。(草案第二十六條)

金管會於106年1月13日及24日邀請金融服務業及金融科技業召開2次研商會議,並於1月12日至18日於本會網站徵詢各界意見,爰此次草案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公告期間14日,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至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http://law.fsc.gov.tw/)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聯絡單位:綜合規劃處
聯絡電話:8968-0088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電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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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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