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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再次提醒社會大眾投資比特幣等虛擬商品的風險

2017-12-19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表示,中央銀行前於102年12月30日即曾會同金管會發布新聞稿,將比特幣定位為具有高度投機性的數位「虛擬商品」,並提醒社會大眾,務必注意有關收受、交易或持有比特幣所衍生的相關風險。近來由於比特幣等虛擬貨幣的價格出現大幅波動現象,坊間出現許多以招攬投資虛擬貨幣的活動,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nitial Coin Offering,簡稱ICO)的募資行為,因此金管會再度提出以下呼籲:
一、 民眾務必注意風險:
數位「虛擬商品」的價格波動極大,且具有高度的投機性,因此金管會再次提醒社會大眾務必要審慎評估投資風險。
二、 金融機構不得參與或提供虛擬貨幣相關服務或交易:
金管會已於103年1月6日發布新聞稿,要求銀行等金融機構不得收受、兌換比特幣,亦不得於銀行ATM提供比特幣相關服務。金融機構應配合落實辦理。
三、 「首次代幣發行」(ICO)行為是否屬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視個案情況認定:
(一) ICO係指企業透過發行數位權益、數位資產或數位虛擬貨幣等「虛擬商品」,銷售予投資人的募集資金行為,這個概念來自於證券市場的IPO。依據國外ICO經驗,由於「代幣」(token)係以區塊鏈技術為基礎,故專業性頗高,加之運用態樣繁多,不同發行個案差異極大,目前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及香港證監會就ICO,採個案認定方式管理。
(二) 對於民間業者籌集資金活動,金管會於法定職權範圍內,係就籌集活動如有牴觸金融法令的情形,依法處理。ICO行為如有涉及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應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至於ICO代幣是否屬證券交易法規範之有價證券,應視個案情況認定。
四、 發行或銷售者如涉及違法情事,將由檢調機關依法辦理:
虛擬貨幣或ICO發行方如有以虛偽不實的技術或成果,或有以不合理的高報酬,吸引投資人參與,則可能涉及詐欺或違法吸金等刑事案件,為維護金融秩序及投資人權益,將由檢調機關於查調具體事證後依法辦理。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銀行局法規制度組
聯絡電話:2774-7304、8968-962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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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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