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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放寬資產管理公司業務項目促進推動政府都市更新政策

2017-12-29
為提升國人居住品質與安全,增進公共利益,近期政府加速推動都更及老舊房屋重建並將其列為優先政策。鑒於金融業扮演信用分配與資金供給之重要角色,在穩健經營的前提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稱金管會)除鼓勵金融機構積極參與都市更新業務,並進一步放寬金融機構轉投資之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稱AMC)業務項目,以利AMC配合推動政府都市更新政策。
近年金融機構資產品質提昇,不良債權案件大幅減少,金控公司及銀行轉投資之AMC案源縮減,為配合政府都市更新政策,並善用AMC累積之債權整合經驗,導引金融資源投入社會資源整合及重建,金管會已於104年8月12日修正「金控公司(銀行)轉投資資產管理公司營運原則」(以下稱AMC營運原則),適度增加AMC業務項目,就自有及集團內不動產得擔任都市更新實施者,並得受委託或居間,就都更條例之重建或危樓、海砂屋等有公共安全之虞之不動產改建,協助辦理債權整合及墊付款項業務。
金管會表示,鑒於「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稱「危老條例」)業於106年5月10日公布施行,內政部擬具「都市更新條例」修正草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其中為擴大金融參與,將放寬銀行法對都更建築融資上限之限制,金管會並已修正「商業銀行投資不動產辦法」,降低銀行參與都更(重建)後取得不動產自用比例之限制,並已刪除有關原有不動產參與都市更新且無資金投入之相關規定,以提高銀行參與都市更新計畫之誘因。此外,經邀請內政部營建署、金控公司、銀行及其轉投資AMC等業者開會研商,並洽經濟部意見後,就「AMC營運原則」涉及都市更新或重建等業務之相關規範,修正放寬如下:
一、AMC得轉投資都市更新服務公司,持股比率不得超過5%,金控公司(銀行)應督導AMC訂定轉投資計畫及相關控管機制,並提報金控公司(銀行)董事會。(第一點)
二、受金控公司(銀行)委託擔任都市更新實施者,得挹注資金。(第二點第二款)
三、得擔任金控公司(銀行)集團外不動產之都市更新實施者。(第二點第四款)
四、增訂「危老條例」作為辦理債權整合及墊付款項業務之法令依據。(第二點第四款)
五、墊付款項資金用途涉與銀行併計納入銀行法第七十二條之二限額一節,增訂「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之文字,以利配合都市更新政策之推動。(第二點第四款)
金管會並表示,都市更新服務公司可提供整合、興建計畫、不動產評估報告與財務稽核等服務,協助實現政府都市更新政策,在開放AMC轉投資都市更新服務公司時,一併要求訂定轉投資計畫及相關控管機制,以確保穩健經營。都市更新有助於城市轉型與生活品質提升,AMC之業務範圍與資產特性,可與都市更新專業機構相互配合,放寬AMC業務項目,可協助都市更新政策推動,達到改善國人居住環境品質,提升社會資源價值及加速社會經濟發展等多贏局面。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用合作社組
聯絡電話:8968-9715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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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7-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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