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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四條、第四條之一

2018-12-11
考量發行人可能因特殊情形而無法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1項第3款所定期限公告申報每月營運情形,金管會研議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相關規定。本次修正已完成法規預告,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 明定如遇連續假期或其他情形,而有無法如期公告申報月營運情形之虞者,主管機關得公告延長其公告申報期限;如有遭受地震、水災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之情形,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延長月營運情形之公告申報期限。
二、 為使各行為義務期間計算之起算日更加明確,修正為事實發生日之即日起算。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2774-719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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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8-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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