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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草案

2019-03-2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金管會)研訂「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草案(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後附),依行政程序法規定,將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
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實驗條例業於107年4月30日施行,依該條例第25條第2項規定,申請人於實驗期間關於洗錢及資恐防制應遵循之事項,得由主管機關會同洗錢及資恐防制主管機關定之。有鑑於金融科技創新實驗形態多元,不同實驗業務所應辨識及管理之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風險不盡相同,主管機關需要依實際核准之創新實驗個案訂定規定。又金管會於108年1月31日核准2件由非金融機構辦理之外籍移工小額跨境匯款創新實驗,爰參酌相關規定並依該2實驗業務特性,研擬「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草案,以利業者遵循辦理。其重點如下:
一、金融機構辦理創新實驗不適用本辦法規定。申請人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及經核准之創新實驗計畫,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草案第一條)
二、申請人應確認參與者身分(包括持續審查),及以風險基礎方法決定執行強度,並明列應拒絕參與者建立業務關係或交易之情形。(草案第三條至第六條)
三、申請人委託國外銀行或合格匯款業者支付匯款款項應有一定政策及程序,並應隨匯款交易備置與保存必要且正確之匯款人及受款人資訊。(草案第七條至第八條)。
四、申請人應建立交易有關對象之姓名檢核程序及監控交易政策。(草案第九條及第十條)
五、申請人應保存與參與者身分確認、往來及交易之紀錄,及保存之範圍、方式及期限。(草案第十一條)
六、申請人應建立洗錢防制內部控制與稽核制度,以及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或委託適當機關(構)辦理查核。(草案第十二條至第十三條)
七、申請人對疑似洗錢或資恐交易申報之範圍、方式與程序。(草案第十四條)
金管會表示,本次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14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
附件-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辦法草案
聯絡單位:金融科技發展與創新中心
聯絡電話:8968-0086、8968-011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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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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