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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前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所涉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職務

2019-03-26
一、 裁罰時間:108年3月26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第129條第7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
該行前理財專員自100年1月7日至107年5月24日止,利用客戶對其信任及疏於對帳之習慣,伺機取得客戶蓋妥印鑑且簽名之空白取款單,以臨時無摺提款或透過行外傳真方式,挪用14名客戶存款款項,合計金額約新臺幣6,340萬元。經核該行有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查核未確實執行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 處分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600萬元罰鍰,併依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並命令該行解除該行員職務。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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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9-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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