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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訂定強制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之適用範圍規定

2019-04-09
為便利股東行使選舉權以落實股東行動主義並提升公司治理,金管會將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16條之1第1項之授權,規範自110年1月1日起,全體上市(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
  考量持續強化我國公司治理之發展,並與國際接軌,金管會經彙整公司治理相關單位及專家學者之意見,已於107年4月發布「新版公司治理藍圖(2018~2020)」,其中有關「促進股東行動主義」之具體措施,包含配合電子投票之採行,推動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
  本次強制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之適用範圍,金管會已依法於今年1月31日進行法規預告,4月1日預告期滿,預告期間外界並無意見,將於近期依行政程序發布命令,內容如下:
一、 依據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及第二百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準用第一百九十二條之一第一項但書規定,上市(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並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及監察人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二、 本令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
聯絡電話:2774-741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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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9-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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