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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對華南商業銀行等7家銀行行員涉挪用客戶款項或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所涉缺失之行政處分

2019-07-30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華南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匯豐(台灣)商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等7家銀行因接獲客戶向銀行反映、或金融檢查後經銀行自行查核、或離職行員檢舉,發現理財專員或行員涉挪用客戶款項或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情事。金管會經由案關銀行稽核單位自行查核及約詢,發現該7家銀行在人事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與牽制原則、內部稽核制度等方面,有相關缺失事項,致未能發現行員違規行為:
一、 未確實執行行員代客戶臨櫃辦理交易之控管機制。
二、 未建置妥適有效之行員輪調制度,及於行員休假期間執行內部查核機制。
三、 未督導行員遵循員工行為準則規範,不得與客戶間有私人借貸或金錢往來關係。
四、 未建立行員關聯戶之相關監控。
五、 未就已查得缺失建立通案性覆核追蹤機制。
華南商業銀行等7家銀行對於行員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核有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情事,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及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金管會經考量是否屬同一類型內部控制缺失重覆發生、違法行為期間長短、所得利益情形、違法情事影響層面等裁量因素後,核處如下:
一、 華南商業銀行:
(一) 該行新生分行前襄理張員(曾任職於萬華、南勢角及新生分行)自94年9月起近13年6個月間,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受影響客戶數24戶,所涉金額近新臺幣(下同)2億元。主要態樣包括:(1)以投資節稅商品名義或私下借貸誘騙高資產客戶交付存摺、已用印之取款憑條,將客戶款項轉至其關聯戶,並以自製對帳單提供予款項遭挪用客戶;(2)與客戶間有私人借貸關係。
(二) 該行未有效督導行員遵循員工行為準則規範,有關不得與客戶間有私人借貸或金錢往來關係、對理財人員關聯戶缺少監管機制、對理財客戶帳戶對帳作業防弊及追蹤機制有待強化、未確實執行所定代客戶辦理相關業務之確認機制、未有效就歷次查核發現之缺失(如未依規由非外出收付款項行員以電話等方式與客戶確認交易)進行制度面之通案檢討,且未確實執行疑似洗錢交易態樣之監控。
(三) 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1,000萬元罰鍰,併依行為時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及依同條項第2款、第3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停止該行萬華分行受理新客戶辦理金錢信託業務三個月,南勢角及新生分行受理新客戶辦理金錢信託業務一個月,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重新辦理,並命令該行解除涉案張員職務。
二、 聯邦商業銀行:
(一) 該行員林分行前行員董員自105年11月起約1年7個月間,涉挪用其客戶向該行申貸款項,受影響客戶數20戶,所涉金額約1,462萬元。主要態樣包括:(1)利用對保時機將開戶申請書及印鑑卡併同借款約據請客戶簽名,偽冒開戶並保有存摺,藉以挪用貸款資金;(2)利用外出收取現金,挪用客戶清償房貸及申購基金款項。另同分行前行員廖員自96年1月起近11年4個月間,涉挪用客戶款項,受影響客戶數6戶,所涉金額約1,311萬元。主要態樣為利用所保管客戶存摺、印鑑及現金挪用存款,並偽造存摺交易、基金對帳單提供予款項遭挪用客戶。
(二) 該行未有效督導行員遵循內部禁止保管客戶存摺及印鑑規範、對行員代客戶領取存摺、代理客戶辦理存提款業務、客戶非臨櫃辦理開戶作業未建立相關覆核及確認程序;未確實執行外出收件、開戶、對保作業及臨櫃提領現金之確認客戶身分作業;未落實審查貸後資金流向作業。
(三) 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1,000萬元罰鍰,併依行為時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及依同條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涉案董員、廖員職務。
三、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一) 該行新莊分行前理財專員楊員自96年12月起近10年11個月間,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受影響客戶數7戶,所涉金額約8,100餘萬元。主要態樣包括(1)利用保管客戶印鑑,及以預留蓋妥客戶印鑑章之信託運用指示書及取款憑條,於贖回客戶投資型商品後,提領新臺幣或外幣現鈔或購買旅行支票;(2)將客戶欲申購金融產品所填寫之外匯取款憑條,逕自挪用以提領外幣現鈔;(3)與客戶間有私人借貸關係。
(二) 該行未有效督導行員遵循員工行為準則規範,有關不得與客戶間有私人借貸或金錢往來關係、對理財人員關聯戶缺少監管機制、未妥適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客戶來行未臨櫃確認機制及無摺取款交易之覆核機制,且未有效就歷次查核發現之缺失(未落實核對親簽、不當保管空白表單)進行制度面之通案檢討。
(三) 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800萬元罰鍰,併依行為時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及依同條項第2款、第3款規定,自處分生效日起,停止該行新莊分行受理新客戶辦理金錢信託業務三個月,經本會認可改善情形後始得重新辦理,並命令該行解除涉案楊員職務。
四、 匯豐(台灣)商業銀行:
(一) 該行天母分行前理財專員蔡員自99年5月起約9年間,涉挪用客戶款項,受影響客戶數18戶,銀行墊付損失金額約6,600餘萬元。主要態樣係利用客戶親臨分行進行換匯或基金交易時,於客戶應簽名之相關交易書類中夾帶非依客戶指示辦理之匯款交易指示書,將其帳戶內之款項匯出至第三方帳戶,據以挪用。
(二) 該行未確實執行行員代客戶臨櫃辦理交易之控管機制,且未建置妥適有效之行員輪調制度及於行員休假期間執行內部查核機制。
(三) 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800萬元罰鍰,併依行為時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及依同條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涉案蔡員職務。
五、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一) 該行黎明分行前理財專員程員自106年3月起約1年間,涉挪用客戶款項及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受影響客戶數15戶,所涉金額約800餘萬元。主要態樣包括:(1)對客戶交付款項未依指示辦理並挪用;(2)對客戶到程員辦公室所完成之外幣提領交易憑證,於代客戶臨櫃轉帳時將款項轉入程員友人於該行開立之外幣帳戶後並挪用;(3)與客戶間有私人借貸關係;(4)為客戶代墊款項;(5)因投資交易補償客戶手續費等。
(二) 該行未有效督導行員遵循員工行為準則規範,有關不得與客戶間有私人借貸或金錢往來關係、對理專帳戶監控及信用風險預警管理機制之有效性待改善、未落實執行行員代客戶臨櫃辦理交易之控管機制、未建立妥適之行員關聯戶相關監控機制。
(三) 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400萬元罰鍰,併依行為時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及依同條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涉案程員職務。
六、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一) 該行斗六分行前行員張員自104年12月起約3年間,涉與客戶間有異常資金往來,受影響客戶數2戶,所涉金額約1,200餘萬元。主要態樣包括:(1)利用保管客戶已簽章之空白表單及自動化服務密碼,將其配偶之他行存款帳戶新增為客戶之自動化服務約定轉入帳號,並將客戶存款轉入該關聯戶;(2)與客戶間有私人借貸關係及從事股票當沖交易。
(二) 該行未有效督導行員遵循員工行為準則規範,有關不得與客戶間有私人借貸或金錢往來關係、不得代客戶從事金融交易;受理客戶臨櫃申請自動化服務約定轉入帳戶,未妥適建立客戶身分確認覆核機制;對選擇不寄發對帳單之保密戶除每半年以簡訊方式提醒客戶維護自身權益,未有其他主動與客戶不定期確認帳戶餘額之機制。
(三) 依行為時之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300萬元罰鍰,併依行為時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及依同條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涉案張員職務。
七、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一) 該行南高雄分行前理財專員李員自106年8月起約10個月間,涉挪用客戶款項,受影響客戶數4戶,所涉金額約100餘萬元。主要態樣係李員以私自蓋印銀行章戳之收據或偽造之保單提供予客戶,而未將所收受之現金用於購買保險商品情事。
(二) 該行未有效督導行員遵循員工行為準則規範,有關不得與客戶間有私人借貸或金錢往來關係、未妥適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向客戶宣導該行所有商品不接受現金申購、未確實執行行員代客戶臨櫃辦理交易之控管機制。
(三) 依行為時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200萬元罰鍰,併依行為時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應予糾正,及依同條項第3款規定命令該行解除涉案李員職務。
  對於華南商業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等3家銀行之行員違規行為期間長達10年以上,金管會將責成該3家銀行檢討違規行為所涉業務之總行高階督導主管及分行經理人責任,並視案關銀行責任檢討情形,列為認可缺失改善之審酌依據。
為強化銀行落實法令遵循及形塑良好法遵文化,金管會於107年12月28日邀集銀行公會與4家銀行召開「研商銀行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防範措施」會議,參考相關銀行所提實務作法於108年1月21日函請銀行公會研議原則性規範,並於108年6月14日備查銀行公會所報「銀行防範理財專員挪用客戶款項相關內控作業原則」,作為銀行業檢討、修正現行各項內部控制措施之指導性規範。主要內容如下:
一、 人事管理制度方面:包括招募員工應採行盡職調查程序,對於現職理財專員,亦應定期或不定期瞭解其信用及財務狀況,預防弊端之發生。員工行為準則須明定員工應秉持誠信原則招攬及服務,不得代客保管存摺、印鑑或已簽章空白交易單據,及不得有擅自交易、不當招攬等行為;應建置理財專員輪調制度及休假期間查核機制等。
二、 內部控制制度及牽制原則方面:為避免理財專員有擅自為客戶辦理存提款、保單轉換等交易、不當取得客戶網銀密碼代客交易、與客戶私下資金往來、銷售非經核准之金融商品、或自行製作對帳單等不當行為,應依業務流程及內部牽制原則設定具體有效之控制點,以落實內控機制。
三、 內部稽核制度方面:對於財富管理業務內部控制缺失偏多單位、業務或交易量異常大幅增加之分行或有異常交易之理財專員,應辨識其異常態樣,並強化內部控制查核篩選原則及頻率。
金管會表示,各銀行應依上開原則於6個月內調整強化內部控制之防弊功能,銀行內部稽核單位並應就上開原則執行情形於110年第1季進行查核,將查核結果於110年第2季前函報該會,該會亦將列為未來金融檢查重點項目。
近年來銀行財富管理業務盛行,民眾透過理財專員從事多元投資之比率逐漸增加,為防範類此違規行為發生,金管會將請銀行公會建立理專挪用客戶款項遭主管機關重大處分案例分享機制,供同業借鏡預為防範,並呼籲民眾不要將存摺、印鑑、密碼及已簽章之空白表單交給銀行行員保管,以維護自身權益。
聯絡單位:銀行局金融控股公司組
聯絡電話:8968-982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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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9-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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