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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發布修正「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條文

2019-12-12
為提升會計師專業服務品質及能力,增進會計師對於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規範與作業之瞭解,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修「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十條,本次修正已完成法規預告,將於近期發布後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涵蓋內容,增列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法規與實務。(修正條文第三條)
二、 會計師每年應參加洗錢防制及打擊資恐相關法規與實務專業進修至少3小時,且該等進修之辦理機構,應為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全聯會)專業教育委員會、經全聯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核可自行辦理之會計師事務所或經全聯會專業教育委員會核可之機構。(修正條文第五條)
三、 明定本次修正條文自109年1月1日施行。(修正條文第十條)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02)2774-734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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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9-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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