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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近日將發布「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修正案

2020-02-11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強化保險業之公司治理,並提升董事會之專業度及穩定度,金管會業完成預告「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下稱本準則)修正草案,將於近日發布施行。本次修正重點如次:
一、 明定已充任保險業負責人,而有違反本準則所定負責人消極資格條件之一者,其法律效果為當然解任。(修正條文第3條)
二、 落實競業禁止:
自然人或法人擔任保險業董(監)事時,如該人或其關係人同時擔任其他金融機構之董(監)事,原則推定為有利益衝突。但因公司法所稱控制與從屬關係,或依本準則規定兼任者,不在此限。(修正條文第6條)
三、 提高資產規模達一兆元以上之保險業專業董(監)事人數:董(監)事人數在5人以下者,應有3人為專業董(監)事,人數超過5人者,每增加3人應再增加1人。專業常務董事由2人調整為3人。(修正條文第8條)
四、 自然人董事:
保險業之專業董事應為自然人,並考量董事會之多元組成,對公司治理亦有助益,爰明定全體董事在13人以上者,專業之自然人董事得為5人。但政府或單一法人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股份者,其專業董事,無須為自然人。(修正條文第8條)
五、 明定政府與法人之代表人或被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擔任保險業監察人(監事)時,亦須適用一定親屬關係不得任同一保險業董(理)事、經理人之限制規定。(修正條文第9條)
六、 增訂保險業董(理)事會應確實審核經理人之資格條件,並就經理人應具備良好品德、能力及資格條件之維持與適任性,負監督之責。(修正條文第10條)
七、 增訂保險業負責人及保險業,應就其發生當然解任之事實資訊,應即向主管機關申報之義務,保險業並應通知經濟部為廢止或撤銷登記之申請。(修正條文第13條)
檢附「保險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乙份。
聯絡窗口:金管會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 (02) 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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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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