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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

2020-03-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近日通過對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雄人壽或該公司)違反法令之處分案。金管會於107年對遠雄人壽辦理一般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辦理法令遵循制度檢討及專案查核作業、對往來保經代通路管理考核、業務員招攬爭議之控管、機構法人購買利變型壽險商品之核保及保全作業,以及防制洗錢作業等業務有違反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爰依保險法、洗錢防制法核處遠雄人壽罰鍰共計新臺幣(下同) 350萬元整及6項糾正。
一、裁罰時間:109年3月24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71條之1;洗錢防制
法第7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法令遵循制度檢討及專案查核作業:該公司未就本會裁處事項通盤檢討法令遵循制度弱點及風險評估,且法令遵循單位未確實辦理專案查核,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0條之1第2項、第31條第2項第8款、第32條第3項第4款及第6款規定不符。
(二)對往來保經代通路管理考核、業務員招攬爭議之控管:該公司未適時檢討所訂保經代通路績效考核準則、未就保經代招攬爭議案件、保經代遵循合約條款情形等納入考核,以及未依所訂作業規範採取強化控管措施,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下稱「招攬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2款及第9款、第2項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機構法人購買利變型壽險商品之核保及保全作業:對於受益人之指定或變更,與原投保目的不符之情形,未建立有效控管機制以落實審核,核與招攬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2目及第9款規定不符。
(四)防制洗錢作業:該公司辦理法人保戶之實質受益人辨識作業,未採取合理驗證措施,核與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3條第4款第1目及第3目、第5款第2目、第6款及第7款第1目規定不符。
(五)另查該公司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之聯繫溝通機制、法令遵循制度及專案查核作業、內部稽核作業、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之運作情形,未能有效發揮其功能,以及針對旅平險要保書收回管控未確實、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之黑名單資料庫漏建檔、未落實執行客戶姓名或名稱檢核作業、撰寫國外投資報告欠完整、辦理資安監控及系統更新等作業欠周延、未將商品銷售後之檢討結果提報董事會報告等缺失,核有違反法令或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350萬元及予以6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應確實依保險法相關規定,依業務性質及規模,按內部牽制原理訂定內部控制制度並落實執行,並應強化公司治理及法令遵循機制,以維護保戶權益及健全公司經營。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76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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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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