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新聞稿

「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3條格式8之7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2020-10-15
配合109年5月19日修正公布證券交易法第14條第5項,新增「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上櫃買賣之公司,依第二項規定編製年度財務報告時,應另依主管機關規定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董事及監察人之酬金等相關資訊」之規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研修「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3條格式8之7之附表內容,已預告期滿,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上市、上櫃公司應於年度個體財務報告附表格式8之7 「本期發生之員工福利、折舊、折耗及攤銷費用功能別彙總表」增加揭露監察人酬金資訊(現行該附表已要求揭露董事酬金資訊)及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包括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員工)。
二、本次附表修正內容自109年度個體財務報告起適用。
另「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亦將配合本案發布時程,依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38條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40條發布相關附表格式令釋。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02)2774-734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 瀏覽人次: 3805
  • 更新日期: 2020-10-15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