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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三條、第六條條文

2021-04-13
      為強化第一上市(櫃)公司(下稱KY公司)之監理及推動上市(櫃)公司財務資訊揭露之及時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修「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相關條文。本次修正已完成法規預告,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一、 為強化KY公司之監理,明定自110會計年度起,KY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2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第2季財務報告。
二、 另為推動財務資訊揭露之及時性,依「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推動時程,明定自111會計年度起,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其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75日內公告申報。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聯絡電話:(02)2774-719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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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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