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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對復華、群益及統一3家投信公司辦理勞動部勞動基金運用局全權委託投資管理業務違規之行政處分案

2021-04-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通過對復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群益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及統一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分別簡稱復華投信、群益投信及統一投信)及相關人員違反證券投資信託管理法令之裁罰處分案。
      金管會經查發現復華投信、群益投信及統一投信等3家公司及相關人員於109年間運用所管理之勞動基金運用局(下稱勞金局)全權委託投資資產買進遠百股票,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從事足以損害客戶權益之交易,造成全權委託投資資產虧損等違規情事,顯已影響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正常執行。
      金管會爰依缺失情節輕重依法對前開3家投信公司及相關人員分別核處限制新增受託業務、罰鍰、解除職務及停止執行業務等行政處分如下:
一、裁罰時間:110年4月2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復華投信、群益投信、統一投信
三、裁罰法令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7條第1項、第57條第1項、第58條第1項準用第17條、第59條第2款、第8款、第71條第1項、第103條第3款、第104條、第111條第4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6條第2項及第33條。
四、違反事實理由及處分結果:
(一)復華投信:
1、違規事實理由:復華投信於109年度接受勞金局委託辦理勞工退休金及勞工保險金之全權委託投資期間,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明知依委託投資契約不得依據勞金局人員以電話或其他方式之查詢進行投資,全權委託投資部門主管兼投資經理人邱○○、投資經理人劉○○卻配合接受非有權指示之人員買進遠百公司股票,並指示研究員陳○○配合出具研究分析報告,核有先為投資決定再作成分析報告,違反投資流程規定,且該分析報告亦欠缺合理分析基礎與根據,上開交易已足以損害客戶權益。
2、處分結果:
(1)公司部分:
甲、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3款規定,核處停止公司3個月與客戶新增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就其違反同法第59條第2款及第8款之情事,依第111條第4款分別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300萬元及150萬元(合計450萬元)。
乙、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3條規定,命令復華投信委託非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針對公司改善後之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出具專案審查報告報會。
(2)人員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分別命令復華投信對部門主管兼投資經理人邱○○、投資經理人劉○○及研究員陳○○予以解除職務、停止1年及2個月業務之執行。

(二)群益投信:
1、違規事實理由:群益投信於109年度接受勞金局委託辦理勞工退休金之全權委託投資期間,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明知依委託投資契約不得依據勞金局人員以電話或其他方式之查詢進行投資,全權委託投資部門主管兼投資經理人謝○○卻配合接受非有權指示之人買進遠百公司股票,並指示有該產業權限之投資經理人林○○下單,核有先為投資決定再引用分析報告,違反投資流程規定,所引用研究員湯○○之分析報告亦欠缺合理分析基礎與根據,上開交易已足以損害客戶權益。
2、處分結果:
(1)公司部分:
甲、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3款規定,核處停止公司3個月與客戶新增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就其違反同法第59條第2款及第8款之情事,依第111條第4款分別處罰鍰300萬元及150萬元(合計450萬元)。
乙、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3條規定,命令群益投信委託非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針對公司改善後之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出具專案審查報告報會。
丙、金管會前於108年對群益投信辦理全權委託業務專案檢查時,發現公司基金經理人,涉有利用他人帳戶與基金為相同個股買賣交易等涉及利益衝突情事,金管會於109年4月21日核處公司警告、罰鍰120萬元、解除基金經理人職務等處分,群益投信於短期間一再發生投資紀律及內部控制缺失,爰請該公司董事會檢討董事長及總經理之適任性或應負之督導責任報會。
(2)人員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分別命令群益投信對部門主管兼投資經理人謝○○、投資經理人林○○及研究員湯○○予以解除職務、停止3個月及1個月業務之執行。

(三)統一投信
1、違規事實理由:統一投信於109年度接受勞金局委託辦理勞工退休金及勞工保險金之全權委託投資期間,未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及忠實義務,本誠實信用原則執行業務,明知依委託投資契約不得依據勞金局人員以電話或其他方式之查詢進行投資,全權委託投資部門主管兼投資經理人闕○○,卻配合接受非有權指示之人買進遠百公司股票,並指示投資經理人孫○○約訪遠百公司人員,及指示研究員俞○○配合出具分析報告,核有先為投資決定再作成分析報告,違反投資流程規定,且該報告亦欠缺合理分析基礎與根據,孫○○配合闕○○指示運用勞退全權委託投資帳戶,經闕○○及投資經理人郭○○同意後,持續下單買進遠百公司股票,並於最後買進日起3個營業日後即出清持股,上開交易已足以損害客戶權益。
2、處分結果:
(1)公司部分:
甲、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3條第3款規定,核處停止公司3個月與客戶新增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並就其違反同法第59條第2款及第8款之情事,依第111條第4款分別處罰鍰300萬元及150萬元(合計450萬元)。
乙、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33條規定,命令統一投信委託非公司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針對公司改善後之內部控制制度執行情形出具專案審查報告報會。
丙、金管會前於108年對統一投信辦理全權委託業務專案檢查時,發現公司基金經理人,涉有利用他人帳戶與基金為相同個股買賣交易等涉及利益衝突情事,金管會於109年6月23日核處公司警告、罰鍰180萬元、解除基金經理人職務,及命令停止總經理等相關人員一定期間執行業務等處分,統一投信於短期間一再發生投資紀律及內部控制缺失,爰請該公司董事會檢討董事長及總經理之適任性或應負之督導責任報會。
(2)人員部分: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104條規定,分別命令統一投信對部門主管兼投資經理人闕○○、投資經理人孫○○、郭○○及研究員俞○○予以解除職務、停止1年、3個月及1個月業務之執行。
金管會依投信投顧法第103條第3款規定,除對前揭3家投信事業予以停止新增受託業務之處分外,相關業務亦將受下列限制:
一、最近1年不得申請(報)募集投資於國外有價證券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但其違法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認可者不在此限。
二、最近2年不得申請擔任境外基金總代理人、兼營期貨信託事業。
三、最近半年不得申請投資國內外事業或設立分支機構、在大陸地區參股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
四、其他事項:例如申請政府基金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將受影響(5年不得參予招標)、於前述專案審查報告尚未經金管會認可缺失改善前,金管會得退回或不核准其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金管會強調,投信事業為管理眾人資產,屬高度監理之金融特許事業,業務經營應該要建構在誠信的企業文化與高標準的業務行為準則基礎上,更應該由董事會負責形塑誠信的企業文化,建構完善的行為規範,贏得投資人信賴,以保障投資並維護社會大眾權益。
      金管會重申,資產管理業之經營首重誠信,並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尤當所管理之資金為涉及廣大勞工退休權益之勞動基金時,更應審慎為之。現行投信事業經營全權委託資業務管理法令已明定事業及其人員運用委託投資資產買賣有價證券時,不得從事足以損害客戶權益之交易、事業與客戶簽訂全權委託契約應載明有關投資決策之授予及限制,不容有接受或配合非有權指示之人運用全權委託帳戶從事足以損害客戶權益之交易情事,對於違法之公司及個人,將予嚴懲不貸,避免少數從業人員行為,影響投資人對國內資產管理業之信賴。金管會亦將持續強化利益衝突防範機制、投信事業內部控制制度及從業人員遵法意識與行為紀律,以確保落實公司治理及維護資產管理專業形象。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02-2774-731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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