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金管會許可全盈支付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及全支付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
2021-06-24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於110年6月24日許可全盈支付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申請設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經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及許可全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
金管會表示,依現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申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許可,應檢具相關書件向主管機關為之。全盈支付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及全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依前揭規定檢具相關書件申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金管會經洽會中央銀行意見後,審核通過該二件申請案。截至目前為止,我國計有5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23家兼營電子支付機構(含18家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4家電子票證發行機構)。
金管會本次許可全盈支付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得經營之業務項目包括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受儲值款項及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金管會並要求辦理下列事項:
一、未來開辦業務時,應依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同年7月1日施行,下稱電支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嗣後該公司如擬增加經營電支條例修正條文第4條所開放業務項目,應依電支條例相關法令規定向金管會申請許可(核准)或報請備查。
二、公司負責人應符合電支條例修正條文第36條第2項所定準則中有關負責人之資格條件及兼職限制規定,並於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前函報金管會審查。
三、公司與集團內關係企業、非金融特許事業進行異業合作時,應加強橫向聯繫,盡職控管及要求合作對象共同遵循金融特許事業所應遵循之法令規定、資訊安全及客戶資料保護,並建立問責機制。
四、公司應訂定可維持穩健營運之行銷政策與定價策略模式,並須充分考量各項成本與合理利潤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行銷與定價妨礙電子支付市場秩序,以維健全經營。
隨著電子支付業務範疇擴大與新電子支付機構加入,金管會將基於整體市場長遠發展考量,持續督促電子支付機構落實風險管理、法令遵循及客戶權益保障等各項要求,共同提升電子支付市場之安全與效率。
聯絡單位:銀行局信託票券組
聯絡電話:(02)8968-975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金管會表示,依現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申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之許可,應檢具相關書件向主管機關為之。全盈支付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籌備處及全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分別依前揭規定檢具相關書件申請專營電子支付機構業務,金管會經洽會中央銀行意見後,審核通過該二件申請案。截至目前為止,我國計有5家專營電子支付機構及23家兼營電子支付機構(含18家銀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及4家電子票證發行機構)。
金管會本次許可全盈支付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全支付股份有限公司得經營之業務項目包括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收受儲值款項及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金管會並要求辦理下列事項:
一、未來開辦業務時,應依110年1月27日修正公布「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同年7月1日施行,下稱電支條例)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嗣後該公司如擬增加經營電支條例修正條文第4條所開放業務項目,應依電支條例相關法令規定向金管會申請許可(核准)或報請備查。
二、公司負責人應符合電支條例修正條文第36條第2項所定準則中有關負責人之資格條件及兼職限制規定,並於申請核發營業執照前函報金管會審查。
三、公司與集團內關係企業、非金融特許事業進行異業合作時,應加強橫向聯繫,盡職控管及要求合作對象共同遵循金融特許事業所應遵循之法令規定、資訊安全及客戶資料保護,並建立問責機制。
四、公司應訂定可維持穩健營運之行銷政策與定價策略模式,並須充分考量各項成本與合理利潤等因素,不得以不合理之行銷與定價妨礙電子支付市場秩序,以維健全經營。
隨著電子支付業務範疇擴大與新電子支付機構加入,金管會將基於整體市場長遠發展考量,持續督促電子支付機構落實風險管理、法令遵循及客戶權益保障等各項要求,共同提升電子支付市場之安全與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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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 2021-06-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