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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交易業務違反法令裁罰案

2021-07-22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 近日通過對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或該公司)處分案。金管會於辦理新光人壽業務檢查時,發現該公司辦理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相關交易、費用核銷作業等事項,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之情事,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260萬元,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2項糾正。
一、    受裁罰之對象: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二、    裁罰之法令依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
三、    違反事實理由:
(一)    該公司於109年3月9日至3月13日間於新板傑仕堡辦理2梯次之4天3夜居家辦公演練測試,自3月19日起正式辦理2天1夜居家辦公演練,由參加人員個別刷卡給付相關費用予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再向該公司請款核銷,截至109年9月交易金額合計達2,510千元,查該公司辦理本案居家辦公演練,僅依集團人資主管會議決議逕予辦理演練活動,後續經理部門未循內部分層負責於事前簽報完成相關活動規劃事宜,且未於事前審慎評估辦理辦公演練之相關費用,而係於辦理過程中評估全年度費用總額可能逾概括授權金額,方提報董事會決議通過相關交易事宜,未落實執行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交易相關內部規範,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第1項、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及第148條之3第1項分別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及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第8款規定不符,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60條規定,核處罰鍰200萬元整,併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上開缺失併請該公司檢討人員責任,以資警惕。
(二)    該公司未依108年10月29日董事會通過之交易條件辦理不動產出租案,逕將該不動產之其他樓層供實質利害關係人營業使用,事後方收取費用,未落實執行不動產出租交易之內部控制,以及辦理研修課程,有於調高餐費上限核准前,即先以調高後金額與實質利害關係人交易,未落實執行費用核銷相關內部規範,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8款規定不符,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整。
(三)    該公司辦理不動產委託經營管理業務,未評估及確認收入項目歸類之合理性,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
四、    其他說明事項:金管會呼籲,保險業配合金控母公司政策辦理相關業務,雖於防疫期間容或有急迫性,惟仍應遵循公司內部規範及分層負責簽報辦理後續事宜,不得逕予辦理,並應於事前審慎評估交易金額及符合利害關係人及實質利害關係人交易相關內部規範,以符公司治理及完善法令遵循。
聯絡單位:保險局壽險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194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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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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