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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21-09-2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於近日內公告,以徵求各方意見。修正重點如下:
一、    放寬基金投資承銷股票比率限制(修正條文第10條):
(一)    金管會表示近年已陸續開放基金投資興櫃股票及創新板股票,且國外基金投資承銷股票相關規範,多係將承銷股票視為上市股票而為一致之規管,爰參考投信投顧公會建議及現行投信事業所經理之現行投信事業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股票之股份總額,係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10%之比率限制,修正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0款,放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稱基金)投資承銷股票比率限制如次:
1、    每一基金得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上限,將由該次承銷總數之1%放寬為3%。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將由該次承銷總數之3%放寬為10%。
(二)    另為避免利益衝突,金管會將要求投信事業於內控制度中針對基金投資利害關係企業承銷之有價證券,訂定利益衝突防範措施。
二、    放寬基金得投資未達信用評等機構一定評等或未經評等之國內次順位債券(修正條文第17條):現行基金投資之國內外債券係以達一定評等以上為原則(例如S&P BBB-以上),若投資未達一定評等或未經評等之債券,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投資比率上限等規範;惟基金投資國內次順位債券依據基金管理辦法第17條規定僅以達一定評等以上為限。考量基金投資國內外債券規範之一致性,且近年來實務上國內次順位債券本身多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爰允許基金得依上述原則投資未達一定評等或未經評等之國內次順位債券,並亦應符合金管會規定之投資比率上限等規範。
三、    開放債券型基金得投資由金融機構發行附有註銷本金或轉換為普通股之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包括CoCo Bond及TLAC債券(修正條文第27條及第90條):
(一)    近年來各國金融機構依其監理機關要求,多有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該類債券於金融機構已無法存續或接近無法存續,或當資本適足比率下降到一定程度時,具有註銷本金或轉換為普通股之功能,如應急可轉換債券(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 CoCo Bond)及具總損失吸收能力(Total Loss-Absorbing Capacity, TLAC)之債券。
(二)    現行規定債券型基金不得投資股票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但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不在此限),考量國外債券型基金已可投資上述CoCo Bond及TLAC債券,且多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亦表達基金有投資需求,爰修正基金管理辦法第27條,開放債券型基金得投資CoCo Bond及TLAC債券,其投資額度與現行開放投資之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等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併計,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10%。同時要求是類債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
金管會表示,本次法規修正,主要是為因應國際金融監理規範變革、增加基金操作彈性及獲取報酬之機會,以提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競爭力及健全資產管理業務發展,此次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自金管會「本會主管法規整合查詢系統」網站(網址)之「法規草案預告論壇」網頁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券期貨局。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聯絡電話:(02)2774-732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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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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