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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2021-10-19
為提升企業籌資彈性及效率,經參考國外制度及我國發行實務,金管會開放我國企業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得採總括申報方式辦理,爰研議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訂定公開發行公司得採總括申報發行新股之資格條件、申報生效方式及總括申報首次發行之最低發行額度。
二、訂定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生效後,辦理追補發行新股應檢具之相關書件、應辦理之事項及應向金管會備查之期限,並訂定得撤銷或廢止之事由及應公告之期限等。
三、訂定總括申報之終止事由及應公告之期限,另規範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終止前,發行人不得再申報現金增資發行新股。
四、配合總括申報發行新股規定併同調整總括申報發行公司債相關規範,以使總括申報相關規定一致,並將總括申報發行新股案件納入補正書件規範。
金管會表示,開放企業採行總括申報發行新股制度,可加速公司自資本市場取得資金時程,對於具長期資本投入較大或研發時間較長等產業特定之公司,賦予更多彈性選擇募資時機。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法規草案之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於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聯絡電話:02-2774-7126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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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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