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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預告「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0條、第24條及第21條格式11、第22條格式15修正草案

2021-12-02
    為提升會計師事務所及查核人員之獨立性,並強化資通安全風險管理之資訊揭露透明度,同時考量監理一致性,金管會參考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規定,研擬修正「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0條、第24條及第21條格式11、第22條格式15,說明如下:
一、    為強化資通安全管理之資訊揭露,規定保險業應敘明資通安全風險管理架構、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資源,同時列明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損失、可能影響及因應措施等資訊。
二、    協助填表者瞭解本準則所要求董(理)事及監察人酬金等揭露事項,爰調整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之比例」欄位為「總額」及「占稅後純益之比例」,並新增附表說明。
三、    為提升會計師事務所及查核人員之獨立性,規定自110會計年度起,刪除公司可選擇採級距揭露方式,將簽證會計師公費之揭露方式改為個別揭露金額,並應揭露非審計服務之公費及內容。
四、    配合107年8月1日公司法修正第240條第5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以章程授權董事會以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放現金之方式為之,並報告股東會,爰修正相關附表及附註說明。
   為廣納多方意見以期修正方向臻於周延,本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內陳述意見。
    檢附「保險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20條、第24條及第21條格式11、第22條格式15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聯絡單位:保險局財務監理組 
聯絡電話:(02)8968-0061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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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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