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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金管會為維護保戶權益委託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國華人壽

2009-08-04

金管會為維護保戶權益委託保險安定基金接管國華人壽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於98年8月4日下午5時30分接管國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華人壽)。金管會強調,國華人壽被接管後仍繼續營運,保戶權益依保險契約約定內容不受影響,接管人並將儘速辦理減資後再增資等相關事宜,以健全公司財業務經營,維護保戶權益。

金管會表示,國華人壽因資本適足率未達保險法第143條之4之法定標準,97年底業主權益為負589億元,財務狀況已顯著惡化,該公司經金管會多次要求限期辦理增資而未能完成,一再延宕增資時程,並無具體增資之事實,且董監事更動頻仍,影響公司治理,現又因法人股東股權移轉,致無監察人可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益增損及被保險人權益之虞。金管會爰依保險法第149條第4項第2款及第5項規定予以接管處分,同時委託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以下簡稱保險安定基金)擔任接管人,另亦指定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派員協助接管作業,共同組成接管小組,於98年8月4日下午5時30分進駐國華人壽接管。接管期限以9個月為原則,必要時得依保險法第149條之3第1項規定調整之。

金管會指出,國華人壽經接管後仍繼續營運,持續受理保戶之繳費、保險給付、保單借款、有效保險契約之變更或終止等業務,並繼續承接新業務,保戶權益依保險契約約定內容不受影響。此外,金管會亦責成接管人注意員工權益之保障。

國華人壽自受接管之處分時起,依保險法第149條之1規定,應將其業務之經營及財產之管理處分權移交予接管人,原有股東會、董事、監察人之職權即行停止。接管人將依保險法相關規定執行職務,並儘速辦理減資後再增資等相關事宜,必要時並將由安定基金參與增資,以強化公司財務結構,並促進公司業務更加健全,以維護保戶權益。

接管人保險安定基金目前董事會成員包括來自消費者保護團體、檢察機關等單位與保險、精算或法律專家學者等代表,具有相當之代表性與功能性。金管會與接管人保險安定基金及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已就接管工作事項妥予規劃,金管會與接管人將密切配合辦理接管相關工作。

金管會重申主管機關對於健全保險市場發展之決心,並將循序漸進推動各項保障保戶權益與維護保險市場秩序之措施。

保戶如有其他疑問,可上網至國華人壽網站(http://www.khltw.com)、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http://www.tii.org.tw)或金管會保險局(網址:http://www.ib.gov.tw),或撥打國華人壽保戶服務專線0800-099111洽詢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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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1-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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