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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動財富管理新方案

 
鑑於國內資金充沛,亦擁有相當規模之高資產客群,已具備發展財富管理之利基。金管會為吸引更多國人及外國資金來臺進行財富管理,爰於108年12月31日推出「財富管理新方案」,規劃三大策略,放寬總資產逾1億元之高端客戶可投資之金融商品,進一步開放更多元化之金融商品及服務,以擴大我國財富管理業務規模,並培植財富管理人才,強化金融機構商品研發能力,提升我國金融機構之國際競爭力。
本會已於109年8月7日發布「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及服務管理辦法」,放寬銀行對高資產客戶提供的金融商品及服務共有8項措施,包括:
  • 放寬本國銀行發行之外幣金融債券,得連結衍生性金融商品或為結構型債券。
  • 開放銀行得以信託或兼營證券自營方式,提供高資產客戶投資前項本國銀行所發行之外幣結構型金融債券。
  • 比照OBU,開放DBU兼營證券自營業務,得與高資產客戶買賣結構型債券。
  • 開放本國銀行或證券商之海外分支機構或轉投資公司,得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提供高資產客戶投資。
  • 放寬OBU得對高資產客戶逕行提供總行經核准辦理之臺股衍生性金融商品,連結標的以臺股股價指數或指數股票型基金為限。
  • 放寬高資產客戶投資外國債券商品,不受信用評等之限制。
  • 境外結構型商品審查程序,得依自訂內部規範辦理。
  • 開放銀行得經本會核准辦理其他高資產客戶個人化或客製化需求之新金融商品業務或顧問諮詢服務。

本會分二批次受理銀行提出申請,第一批次已於109年12月31日公布3家銀行獲准開辦,第二批次預計於110年第2季公布審查結果。後續則將視本項業務之發展及銀行辦理情況,受理業者申請。
另為擴充證券商提供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範圍,已於109年9月至12月修正發布「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等規定,對於財力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具備專業知識、交易經驗及風險承擔能力之高資產客戶,透過商品面及程序面之法規鬆綁,擴充證券商透過複委託管道(受託買賣)、財富管理管道(受託投資)或營業處所買賣(自營)提供高資產客戶適用之金融商品範圍,包括:
  • 放寬境外結構型商品之審查程序:證券商提供高資產客戶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者,得就相同發行機構且相同商品結構或相同商品風險等級之商品自訂類型化審查之規範,不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20條第1項金融總會商品審查及管理規範之規定。
  • 開放證券商及銀行之海外轉投資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發行境外結構型商品:符合得發行指數投資證券(ETN)資格條件之證券商或本國銀行之海外轉投資子公司或分支機構發行之境外結構型商品,並由證券商或本國銀行擔任境內代理人並負連帶責任或自為保證機構者,證券商得提供高資產客戶投資。
  • 放寬外國債券信評規定:開放證券商以複委託管道、財富管理管道或營業處所買賣,提供高資產客戶及高淨值投資法人投資之外國債券之信用評等,不受債券信用評等應達BB級以上之限制。
  • 開放證券商(含銀行兼營)得與高資產客戶與高淨值投資法人於營業處所買賣外幣計價之結構型債券。
  • 境外結構型商品適用指定之信用評等機構,增加可採用國內信評機構之評等。

而為強化證券期貨業之國際競爭力,協助金融機構擴大服務範疇,並提供客戶更多資金運用彈性,本會將持續開放證券期貨業可承作之相關業務項目,以俾吸引更多國際資金來臺投資,目前已開放商品及業務如下:
  • 開放槓桿交易商可提供一般自然人客戶原油及黃金之差價契約(CFD)。
  • 開放槓桿交易商得對專業機構投資人及法人提供不涉及新臺幣之無本金交割遠期外匯(NDF)。
  • 開放外資得以其持有之外幣為擔保品向證券商辦理資金融通,以擴充證券商服務內容。
  • 中央銀行已發布放寬外幣投資型保單全權委託投資帳戶可投資投信所發行之臺股基金,不受投資國內證券市場相關投資比例限制,本會並發布令規範相關配套措施,以提供持有外幣的國人更多樣化之金融商品,增加我國投信代操該帳戶投資基金之操作彈性及提升投信事業資產管理規模。
  • 開放證券商得辦理受託管理私募股權基金及引介投資機構參與投資所管理之私募股權基金之業務,以拓展證券商業務範疇,並培養管理私募股權基金(PE Fund)人才。
  • 已放寬信託業(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或證券商)得與境外基金之國內受委任機構簽訂委任契約,擔任國內受委任機構之通路,以金錢信託方式私募境外基金,提供高資產客戶成立未滿一年或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高於本會所定比率(基金淨資產之40%)之境外基金。
  • 修正發布證券商管理規則第19條、第31條之3等條文,開放證券自營商得於自行買賣之外國債券及衍生性商品交易範圍內,經董事會重度決議與海外關係企業進行買賣或交易。
  • 本會研議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部分條文,開放不動產投資信託採基金架構發行,該修正草案已於110年1月12日進行草案預告,預告完成後將依行政程序函報行政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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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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