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
財政部核定任意汽車保險費率調整方案
2001-06-29
財政部日前核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提議之任意汽車保險費率調整方案並自本年七月一日施行。現行之任意汽車險費率係自八十五年七月實施至今,本次費率調整案係產險公會委託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依據最近三年︵八十六年、八十七年及八十八年︶實際損失經驗資料精算,調整重點如下:
一、原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從人因素之賠款紀錄係數計算方式與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從人因素之肇事加減費制度不同,為減少實務作業及符合同性質商品費率一致性原則,任意險將改採強制險之加減費制度。車體損失險部分之從人因素加減費制度因其損失幅度與頻率與責任險性質不同,故仍維持現行制度。
二、本次調整範圍除涵蓋車體損失險、竊盜險依各廠牌、車系過去之損失經驗重新計算適用之費率代號等級、費率代號係數及基本保費外,為配合本年度強制汽車責任險費率之調整,任意汽車第三人責任險、乘客責任險批單及旅客責任險批單費率亦依實際損失經驗重新調整。近年來投保車體損失險甲式之比率每年約減少百分之二十,而車體損失險乙式、車對車碰撞、第三人責任險及乘客旅客責任險批單之投保率則逐年增加,此次調整有關車體損失險、車對車碰撞險、第三人責任險體傷部分、乘客及旅客責任險批單之保險費將減少,可減輕大多數消費者保費負擔;另雖調整後大部分車型之車體損失險甲式、竊盜險及第三人責任險財損部分之保險費提高,但全體任意汽車險保費收入將減少3.54%,減少金額約為新台幣9.3億元。
三、依市場需求第三人責任險最高投保金額由原來之每一個人九十萬/每一事故一百八十萬元提高至每一個人二百萬/每一事故四百萬元。
四、自用汽車車主於投保汽車險時經常選擇之乘客險責任險批單因過去損失紀錄相當良好,故除保費將減少20%外,死亡及殘廢之理賠金額將提高為消費者所購買之保險金額的三倍,醫療之最高理賠金額則提高為保險金額的一‧五倍。例如:消費者附加之乘客責任險批單每人之死亡殘廢保險金額為十萬元、醫療保險金額為二萬元,當車內之乘客發生車禍時,死亡之賠償金額為每人三十萬元、而醫療費用之最高賠償額度則為每人三萬元。
為使消費者更容易瞭解本次費率調整之結果,茲舉例說明,倘被保險汽車為九○年製之裕隆新尖兵自用小客車、被保險人為三十五歲男性,新投保車體損失險甲式、乙式、車碰車、竊盜險及第三人責任險保額體傷50/100萬元、財損保額20萬元,新舊保險費差異如左:
險 種
險 種 |
新 保 費 |
舊 保 費 |
差 額 |
差異比率 |
車體險甲式 |
50,873元 |
47,143元 |
3,730元 |
7.91﹪ |
車體險乙式 |
24,973元 |
26,183元 |
-1,210元 |
-4.62﹪ |
車對車碰撞 |
12,873元 |
15,099元 |
-2,226元 |
-14.74﹪ |
竊盜險 |
4,822元 |
3,342元 |
1,480元 |
44.28﹪ |
第三人責任體傷 |
510元 |
789元 |
-278元 |
-35.23﹪ |
第三人責任財損 |
1,431元 |
1,508元 |
-77元 |
-5.11﹪ |
車體險保費=基本保費*被保險汽車製造年度及費率代號係數*從人因素係數(包括被保險人年齡性別及賠款紀錄)
竊盜險保費=被保險汽車製造年度之重置價格*基本費率*被保險汽車製造年度及費率代號係數
第三人責任險保費=基本保費*從人因素係數(包括被保險人年齡性別及賠款紀錄)
- 瀏覽人次: 10807
- 更新日期: 2004-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