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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稿

大眾商業銀行辦理信用貸款業務核有重大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2013-10-03

一、 裁罰時間:102年10月3日
二、 受裁罰之對象:大眾商業銀行
三、 裁罰之法令依據:銀行法第45條之1及第129條第7款
四、 違反事實理由:該行辦理信用貸款業務,核有對客戶資料控管欠妥、徵審作業不確實等內部控制制度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之缺失,有礙健全經營之虞,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
五、 裁罰結果:依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400萬元罰鍰。

聯絡單位:銀行局本國銀行組
聯絡電話:8968-9675、8968-9679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
http://fscmail.fsc.gov.tw/FSC-SPS/SPSB/SPSB01002.asp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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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3-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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