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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有關中國信託人壽辦理透過保險經紀人電話行銷投保之核保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180萬元及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令 貴公司解除案關核保人員之職務,並命 貴公司自裁處書到達之翌日起停止受理「電話行銷之壽險新契約」業務及應保留執行核保評估文件,並應於1個月內改善具報,經本會認可始得恢復業務。

2015-03-03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3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壽字第10402542312號
受處分人:中國信託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0027699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88號8樓
負責人或代表人:簡松棋
有關 貴公司辦理透過保險經紀人電話行銷投保之核保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180萬元及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令 貴公司解除案關核保人員之職務,並命 貴公司自裁處書到達之翌日起停止受理「電話行銷之壽險新契約」業務及應保留執行核保評估文件,並應於1個月內改善具報,經本會認可始得恢復業務。
事實:貴公司於102年9月間對於吳○德君透過保險經紀人電話行銷投保之「中國信託人壽富加寶保險」進行核保業務,依 貴公司所附之核保工作底稿未發現有核保人員進行內部規範所定審核被保險人健康狀況、財務狀況等核保軌跡,難證有執行核保作業程序及已確認保戶體況、職業及收入金額之真實性等資訊,核保程序流於形式,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第6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理由及法令依據:上述違規事實明確,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處以罰鍰新臺幣180萬元及依同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令 貴公司解除案關核保人員之職務,並命 貴公司自裁處書到達之翌日起停止受理「電話行銷之壽險新契約」業務及應保留執行核保評估文件,並應於1個月內改善具報,經本會認可始得恢復業務。
注意事項:1.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二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2.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辦理行政執行。
3.檢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各項費用繳款單乙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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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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