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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及3項糾正

2016-05-05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及3項糾正。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發文字號:金管保產字第10502520952號
受處分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03090217
地址:臺北市武昌街1段58號
負責人或代表人:林瑞雲
主旨:本會對受處分人一般業務檢查報告(編號:104F130)所列缺失事項,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共核處罰鍰新臺幣(以下同)300萬元及3項糾正,請查照。
事實:
一、受處分人辦理公共意外責任保險案件及汽車保險案件之保險費核算作業,有未依送審商品費率辦理之情事,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
二、受處分人辦理團體傷害保險之核保作業,有未依送審備查之相關費率核計保險費之情事,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7條第1項第8款第2目及第17條規定。另支付佣金率逾送審備查之附加費用率,核有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有礙公司健全經營之虞之情事。
三、受處分人辦理汽車保險約定駕駛人附加條款業務,有理賠予非屬承保範圍之約定駕駛人、未依該公司「個人保險理賠服務部內部作業手冊」所訂規定辦理,以及未徵提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委託書,即由車商業務人員於估價單(估修單)代為簽章之情事,核有違反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第2款、第4款及第17條規定。
四、受處分人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有未於通話之初告知受話人全程錄音並經其同意,以及於電銷一年期非保證續保之個人健康保險商品時,未告知客戶該商品為非保證續保之健康保險之情事,核與「保險業辦理電話行銷業務應注意事項」第6點第2項及第9點第1項規定不符。
五、受處分人辦理資訊公開作業,於公司網站揭露「業務概況」之101年各險別實際自留損失率,有誤揭露為費用率之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所定有礙健全經營等情事。
理由及法令依據:上開違規事實明確,應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共核處罰鍰300萬元及3項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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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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