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新聞稿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條文修正草案已完成預告程序,將於近期發布

2021-12-23
為增加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操作彈性,以提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競爭力及健全資產管理業務發展,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修正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條文已預告期滿,金管會並參採預告期間外界意見酌修條文修正草案,將於近期發布施行。本次修正要點如下:
一、    放寬基金投資承銷股票比率限制(修正條文第10條):
(一)    為利基金適度參與承銷股票之投資,提升基金投資組合之配置彈性,以及增加基金獲取報酬之機會,修正基金管理辦法第10條第1項第10款,放寬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下稱基金)投資承銷股票比率限制如次:
1、    每一基金得投資於任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承銷股票之總數上限,將由該次承銷總數之1%放寬為3%。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同一次承銷股票之總數,將由該次承銷總數之3%放寬為10%。
(二)    另為避免利益衝突,應於內控制度中針對基金投資承銷股票之分析、決定、執行、檢討等四流程訂定相關控管機制,另針對基金投資利害關係企業承銷之有價證券,應訂定利益衝突防範措施,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時點、投資數量、投資比例,及加強說明投資該承銷有價證券之合理性;並應於基金公開說明書等銷售文件中揭露相關投資風險。
二、    放寬基金得投資未達信用評等機構一定評等或未經評等之國內次順位債券(修正條文第17條及第90條):
考量基金投資國內外債券規範之一致性,且近年來實務上國內次順位債券本身多未經信用評等機構評等,爰放寬基金得投資未達一定評等或未經評等之國內次順位債券,惟應符合現行基金投資非投資等級債券之投資比率限制等規範。
三、    開放債券型基金得投資金融機構發行之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包括CoCo Bond及TLAC債券(修正條文第27條及第90條):
(一)    開放債券型基金得投資金融機構發行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其中應急可轉換債券(Contingent Convertible Bond, CoCo Bond)為符合合格資本工具規定的具損失吸收能力之債券,投資額度與現行開放投資之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及交換公司債等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併計,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價值之10%。
(二)    債券型基金投資是類CoCo Bond及TLAC債券應符合經金管會核准或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債務發行評等BB級以上),並配合修正金管會公告。另投信事業應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所投資是類債券轉換為普通股之相關處置措施,並提經董事會通過。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投信投顧組 林曉韻科長
聯絡電話:(02)2774-7320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 瀏覽人次: 6234
  • 更新日期: 2021-12-23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