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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01年4月1日合併寶來證券更名為元大寶來證券)受僱人於該公司99年10月至12月間辦理宸鴻光電科技、開曼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及亞德客國際集團等 3檔股票第一上市之詢價圈購作業時,利用客戶名義及帳戶參與詢價圈購配售獲取利益等情事,核已違反證券管理相關規定,處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警告,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命令元大寶來證券解除前副總經理徐○○、前副總經理江○○及台北分公司前經理人鄧○○之職務、命令元大寶來證券停止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鍾○○1年業務之執行。 (金管證券字第1020031677號;金管證券字第10200316771號;金管證券字第10200316772號;金管證券字第10200316773號;金管證券字第10200316774號)

2013-10-18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處分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200316774號

受處分人: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代表人:○○○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受處分人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規定,爰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之規定,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下稱證券商公會)協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於102年○月○日派員赴受處分人公司進行專案查核,發現受處分人公司經紀業務督導執行副總經理徐○○(下稱徐員)及經紀業務督導資深副總經理江○○(下稱江員)、台北分公司經理人鄧○○(下稱鄧員)及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鍾○○(下稱鍾員)等4人,於處分人公司99年10月至12月間辦理宸鴻光電科技 (F-TPK,代號3673)、開曼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KY美食,代號2723)及亞德客國際集團(F-亞德,代號1590)等 3檔股票第一上市之詢價圈購作業時,利用客戶名義及帳戶參與詢價圈購配售獲取利益。另證交所於102年○月○日及○日派員赴受處分人台北分公司進行業務查核,發現鍾員於102年○月○日至○日有受理客戶鍾君對買賣有價證券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利用鍾君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暨代鍾君保管印鑑之情事,於99年10月至12月間有以客戶許君名義供台北分公司前經理人鄧員買賣有價證券、受理非許君或未具許君委任書之代理人鄧員賣出有價證券之違規情事;前揭缺失顯示受處分人對於處分人公司經理人及受託買賣業務人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且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於受處分人公司有效執行,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
二、理由:
(一)按「證券商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除依本法處罰外,主管機關並得視情節之輕重,為左列處分︰一、警告。」為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所明定;次按「證券商業務之經營,應依法令、章程及前項內部控制制度為之。」為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所明定。
(二)證券商公會協同證交所於102年4月17日派員赴受處分人公司進行專案查核,發現受處分人公司經紀業務督導執行副總經理徐員及經紀業務督導資深副總經理江員、台北分公司經理人鄧員及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鍾員等4人,於處分人公司99年10月至12月間辦理F-TPK、KY美食及F-亞德等3檔股票第一上市之詢價圈購作業時,利用客戶名義及帳戶參與詢價圈購配售獲取利益。另證交所於102年6月17日及18日派員赴受處分人台北分公司進行業務查核,發現鍾員於102年6月3日至6日有受理客戶鍾君對買賣有價證券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利用鍾君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暨代鍾君保管印鑑之情事,於99年10月至12月間有以客戶許君名義供台北分公司前經理人鄧員買賣有價證券、受理非許君或未具許君委任書之代理人鄧員賣出有價證券之違規情事;前揭缺失顯示受處分人對於處分人公司經理人及受託買賣業務員未善盡監督管理之責,且法令遵循、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於受處分人公司有效執行,核已違反證券商管理規則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有處分人公司經理人徐員、江員、鄧員及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鍾員等4人陳述意見書、證券商公會及證交所查核報告可稽、徐員、江員及鄧員等3人刑事偵查陳述狀為佐。
(三)受處分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66條第1款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第7款、第8款、第11款、第19款及第3項規定。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略>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主任委員 曾 銘 宗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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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20031677號

受處分人姓名:徐○○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利害關係人: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受處分人予以解除職務,並於本處分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另查受處分人目前未在證券商任職,請副本收受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註記列管)。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為前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證券,101年4月1日合併寶來證券更名為元大寶來證券)之經紀業務督導執行副總經理,負責辦理經紀部門客戶詢價圈購配售事宜,於元大證券99年10月至12月間辦理宸鴻光電科技 (F-TPK,代號3673)、開曼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KY美食,代號2723)及亞德客國際集團(F-亞德,代號1590) 3檔股票第一上市之詢價圈購作業時,經發現受處分人利用客戶名義及帳戶參與詢價圈購配售獲取利益,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二、 理由:
(一)按「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處以第66條所定之處分。」為證券交易法第56條所明定;次按「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七、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前項人員執行業務,對證券商管理法令規定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為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所明定。
(二)又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36條第8款、第9款及第43條之1規定:「證券承銷商受理競價拍賣投標之對象,應取得應募人出具非屬下列各款身分且符合第35條資格之聲明書,如發現競價拍賣投標之對象有下列各款之人應募時,應拒絕之:八、承銷團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及其配偶、二親等親屬。九、前各款之人利用他人名義參與應募者(指具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要件等之實質關係人)。」、「證券商辦理初次上市、上櫃及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之承銷案件,受理詢價圈購之對象,除準用第35條、第36條之規定外…。」。
(三)受處分人行為時任職元大證券之經紀業務督導執行副總經理,負責辦理經紀部門客戶詢價圈購配售事宜,經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協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4月17日派員赴該公司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明知其身為關係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參加詢價圈購,於元大證券99年10月至12月間辦理F-TPK、KY美食及F-亞德等3檔股票第一上市之詢價圈購作業時,利用職權指示下屬經紀業務督導資深副總經理江○○、台北分公司經理人鄧○○、徵詢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鍾○○提供第三人帳戶參予認購前開股票並獲配,於掛牌上市後全數出售,獲取利益共新臺幣○○元,此有受處人陳述意見書、刑事偵查陳述狀為佐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查核報告可稽,核有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之規定。
(四)綜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規定。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略>、徐○○君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主任委員 曾 銘 宗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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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200316771號

受處分人姓名:江○○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利害關係人: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受處分人予以解除職務,並於本處分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另查受處分人目前未在證券商任職,請副本收受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註記列管)。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為前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證券,101年4月1日合併寶來證券更名為元大寶來證券)之副總經理,於元大證券99年10月至12月間辦理宸鴻光電科技 (F-TPK,代號3673)、開曼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KY美食,代號2723)及亞德客國際集團(F-亞德,代號1590) 3檔股票第一上市之詢價圈購作業時,經發現受處分人利用客戶名義及帳戶參與詢價圈購配售獲取利益,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二、 理由:
(一)按「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處以第66條所定之處分。」為證券交易法第56條所明定;次按「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七、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前項人員執行業務,對證券商管理法令規定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為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所明定。
(二)又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36條第8款、第9款及第43條之1規定:「證券承銷商受理競價拍賣投標之對象,應取得應募人出具非屬下列各款身分且符合第35條資格之聲明書,如發現競價拍賣投標之對象有下列各款之人應募時,應拒絕之:八、承銷團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及其配偶、二親等親屬。九、前各款之人利用他人名義參與應募者(指具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要件等之實質關係人)。」、「證券商辦理初次上市、上櫃及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之承銷案件,受理詢價圈購之對象,除準用第35條、第36條之規定外…。」。
(三)受處分人行為時任職元大證券之副總經理,經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協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於102年○月○日派員赴該公司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明知其身為關係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參加詢價圈購,於元大證券99年10月至12月間辦理F-TPK、KY美食及F-亞德等3檔股票第一上市之詢價圈購作業時,指示下屬台北分公司經理人鄧○○、徵詢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鍾○○提供第三人帳戶參予認購前開股票並獲配,於掛牌上市後全數出售,獲取利益共新臺幣○○元,此有受處人陳述意見書、刑事偵查陳述狀為佐及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查核報告可稽,核有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之規定。
(四)綜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規定。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略>、江○○君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主任委員 曾 銘 宗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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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裁處書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200316772號

受處分人姓名:鄧○○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利害關係人: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對受處分人予以解除職務,並於本處分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另查受處分人目前未在證券商任職,請副本收受者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予以註記列管)。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為前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證券,101年4月1日合併寶來證券更名為元大寶來證券)台北分公司經理人,於元大證券99年10月至12月間辦理宸鴻光電科技 (F-TPK,代號3673)、開曼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KY美食,代號2723)及亞德客國際集團(F-亞德,代號1590) 3檔股票第一上市之詢價圈購作業時,經發現受處分人利用客戶名義及帳戶參與詢價圈購配售獲取利益,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二、 理由:
(一)按「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處以第66條所定之處分。」為證券交易法第56條所明定;次按「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七、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前項人員執行業務,對證券商管理法令規定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為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所明定。
(二)又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36條第8款、第9款及第43條之1規定:「證券承銷商受理競價拍賣投標之對象,應取得應募人出具非屬下列各款身分且符合第35條資格之聲明書,如發現競價拍賣投標之對象有下列各款之人應募時,應拒絕之:八、承銷團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及其配偶、二親等親屬。九、前各款之人利用他人名義參與應募者(指具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要件等之實質關係人)。」、「證券商辦理初次上市、上櫃及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之承銷案件,受理詢價圈購之對象,除準用第35條、第36條之規定外…。」。
(三)受處分人行為時任職元大證券台北分公司經理人,經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協同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於102年○月○日派員赴該公司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明知其身為關係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參加詢價圈購,於元大證券99年10月至12月間辦理F-TPK、KY美食及F-亞德等3檔股票第一上市之詢價圈購作業時,受直屬長官公司經紀業務督導執行副總經理徐○○及經紀業務督導資深副總經理江○○指示徵詢台北分公司受託買賣業務人員鍾○○,請其提供客戶許君帳戶供渠等參與認購前開股票並獲配,於掛牌上市後全數出售,受處分人獲取利益共新臺幣○○元。另證交所於102年○月○日及○日派員赴元大寶來證券台北分公司進行業務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於99年10月至12月間有利用客戶許君名義或帳戶賣出有價證券之違規情事,此有受處人陳述意見書、刑事偵查陳述狀為佐、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及證交所查核報告可稽,核有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之規定。
(四)綜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7款及第3項規定。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略>、鄧○○君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主任委員 曾 銘 宗

授權單位主管決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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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券字第10200316773號

受處分人姓名:鍾○○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利害關係人: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營利事業統一號碼:略
地址:略
 
主旨:命令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停止受處分人1年業務之執行,期間自102年12月9日起至103年12月8日止,並於本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將執行情形報會備查。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受處分人為前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證券,101年4月1日合併寶來證券更名為元大寶來證券)台北分公司受託買賣高級業務員,於元大證券99年10月至12月間辦理宸鴻光電科技 (F-TPK,代號3673)、開曼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 (KY美食,代號2723)及亞德客國際集團(F-亞德,代號1590) 3檔股票第一上市之詢價圈購作業時,經發現受處分人利用客戶名義及帳戶參與詢價圈購配售獲取利益及提供客戶帳戶供他人參與認購前開股票並獲配。另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證交所)於102年○月○日及○日派員赴該公司台北分公司進行業務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有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利用客戶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暨代客戶保管印鑑等情事,前揭行為核已違反證券管理法令。
二、 理由:
(一)按「主管機關發現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及受僱人,有違背本法或其他有關法令之行為,足以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者,除得隨時命令該證券商停止其一年以下業務之執行或解除其職務外,並得視其情節之輕重,對證券商處以第66條所定之處分。」為證券交易法第56條所明定;次按「證券商負責人及業務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三、受理客戶對買賣有價證券之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七、利用客戶名義或帳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八、以他人或親屬名義供客戶申購、買賣有價證券。…十一、挪用或代客戶保管有價證券、款項、印鑑或存摺。…十九、受理非本人或未具客戶委任書之代理人申購、買賣或交割有價證券。」、「前項人員執行業務,對證券商管理法令規定不得為之行為,亦不得為之。」為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第7款、第8款、第11款、第19款及第3項所明定。
(二)又依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商承銷或再行銷售有價證券處理辦法第36條第8款、第9款及第43條之1規定:「證券承銷商受理競價拍賣投標之對象,應取得應募人出具非屬下列各款身分且符合第35條資格之聲明書,如發現競價拍賣投標之對象有下列各款之人應募時,應拒絕之:八、承銷團之董事、監察人、受僱人及其配偶、二親等親屬。九、前各款之人利用他人名義參與應募者(指具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要件等之實質關係人)。」、「證券商辦理初次上市、上櫃及臺灣存託憑證初次發行之承銷案件,受理詢價圈購之對象,除準用第35條、第36條之規定外…。」。
(三)受處分人行為時任職元大證券台北分公司受託買賣高級業務員,經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協同證交所於102年○月○日派員赴該公司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明知其身為關係人不得直接或間接參加詢價圈購,於元大證券99年10月至12月間辦理F-TPK、KY美食及F-亞德等3檔股票第一上市之詢價圈購作業時,仍利用受處分人二親等親屬姊姊鍾君帳戶申購前開有價證券並獲配,於掛牌上市後全數出售,獲取利益共新臺幣○○○元,並提供客戶許君帳戶供該公司前副總經理徐○○、江○○及台北分公司前經理人鄧○○(下稱鄧員)參與認購前開股票並獲配,且未向元大證券申報二親等親屬資料。另證交所於102年6月17日及18日派員赴元大寶來證券台北分公司進行業務查核,發現受處分人於102年6月3日至6日有受理客戶鍾君對買賣有價證券種類、數量、價格及買進或賣出之全權委託、利用鍾君帳戶買賣有價證券,暨代鍾君保管印鑑之情事,於99年10月至12月間有以客戶許君名義供台北分公司前經理人鄧員買賣有價證券、受理非許君或未具許君委任書之代理人鄧員賣出有價證券之違規情事,上述違規情事有證券商公會及證交所查核報告可稽,核有違反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第7款、第8款、第11款、第19款及第3項之規定。
(四)綜前揭違規事實,受處分人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已影響證券業務之正常執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56條規定處分如主旨。

法令依據:證券交易法第56條、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8條第2項第3款、第7款、第8款、第11款、第19款及第3項規定。

注意事項: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

正本:元大寶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應受送達人:代表人○○○】<略>、鍾○○君
副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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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13-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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