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入內容區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Logo

裁罰案件

國寶人壽與恒輝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清償協議以取得苗栗縣頭份鎮房地方式作為債權收回之交易,案關不動產未依本會102年1月31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1092號處分書所予期限內完成處分變現,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及第2項第3款規定予以處分

2014-01-10
受處分人:國寶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4443275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忠孝西路1段50號9樓
負責人或代表人:葉○○
主    旨 :貴公司與恒輝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清償協議以取得苗栗縣頭份鎮房地方式作為債權收回之交易,案關不動產未依本會102年1月31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1092號處分書所予期限內完成處分變現,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序文及第2項第3款規定處分如下:
(一)自文到之日起調降董事及監察人(貴公司接獲本會102年1月31日處分書至102年6月30日期間在職之董事及監察人)之月報酬,為期6個月,其調降幅度以其自102年1月31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報酬之30%為準,前揭報酬係包含但不限於薪酬、交際費、差旅費、房屋津貼或租金、獎金紅利等各項類似性質之給付;若為貴公司員工同時擔任董事,或時任董事及監察人,後續仍任職國寶人壽,不論層級(包含特別助理與顧問)均應比照辦理。
(二)限期貴公司於文到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案關不動產之處分變現。
事實及理由:
(一)貴公司以取得不動產方式作為債權收回之交易,因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經本會102年1月31日金管保財字第10202501092號處分書限期貴公司於102年6月底前完成所取得該批不動產之處分變現在案,查貴公司102年7月10日國寶投字第102168號函所報,截至102年6月底止案關房地共計銷售72戶,核有未遵循本會前揭處分規定,事實明確。
(二)貴公司未積極作為於旨揭本會所予期限內完成案關房地處分變現,貴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有未積極督促公司於本會所予期限內完成案關房地之處分變現之情事,爰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第2項第3規定處分如下:
1.自文到之日起調降董事及監察人(貴公司接獲本會102年1月31日處分書至102年6月30日期間在職之董事及監察人)之月報酬,為期6個月,其調降幅度以其自102年1月31日起6個月內平均月報酬之30%為準,前揭報酬係包含但不限於薪酬、交際費、差旅費、房屋津貼或租金、獎金紅利等各項類似性質之給付;若為貴公司員工同時擔任董事,或時任董事及監察人,後續仍任職國寶人壽,不論層級(包含特別助理與顧問)均應比照辦理。
2.限期貴公司於文到之日起6個月內完成案關不動產之處分變現。
  • 瀏覽人次: 5031
  • 更新日期: 2020-11-27
回到最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