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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理賠業務時,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予以2項糾正之處分。

2017-03-06
一、裁罰時間:106年3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5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公司辦理保險理賠業務,經查有下列缺失:
(一) 申訴單位有設置於理賠部門者,不利保險理賠爭議之調處。
(二) 辦理理賠作業,對申請同一事故之兩次住院醫療給付案件,有僅給付一次住院醫療保險金者,及理賠調查案件,有未進行後續調查即予結案致有部分保險金未完成給付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8條第3款第2目、第3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三) 辦理實支實付型醫療保險金給付作業,對於申請文件不齊全而未給付案件,未有照會補正或進行通知作業者,且給付通知書未說明相關保險金項目未給付原因,不利保戶權益之確保。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予以2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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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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