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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全鼎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改正受理保件之檢核機制及簽署作業。

2017-06-03
 
二、受處分之對象:全鼎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67條之2。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收取以非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名義開立之票據解繳保險業之保險費,有未檢具要保人聲明書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63條第4項授權訂定之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則第40條第2項規定不符。
五、處分結果:依保險法第167條之2規定,處限期1個月改正受理保件之檢核機制及簽署作業。
六、其他說明是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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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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