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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辦理存款開戶及洗錢防制作業所涉缺失,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暨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2017-06-14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66000239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03750168
地址:台北市仁愛路4段169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陳○○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台北市仁愛路4段169號
主旨:貴行辦理存款開戶及洗錢防制作業所涉缺失,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暨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3項規定核處新臺幣100萬元罰鍰,併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規定,核處應予糾正。
事實及理由:
一、貴行系統產製之申報報送媒體檔未包含免申報帳戶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之現金支出交易,致未依規定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之情事,核有違反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及「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規定。
二、貴行辦理存款開戶作業及認識客戶作業所涉之缺失,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一)貴行對已發現符合可疑交易表徵之存款交易未留存查證紀錄,不利嗣後勾稽。
(二)貴行規範分行受理自然人客戶薪資轉帳開戶時,得免填開戶檢核表,惟查核發現有分行未落實查證客戶是否屬法人客戶職員即予以開戶之情事;貴行辦理存款開戶作業,客戶相關資料未確實於系統建檔,不利於貴行落實認識客戶作業。
法令依據: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1項及第3項、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及疑似洗錢交易申報辦法第4條、銀行法第61條之1第1項。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先生)
副本:富邦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先生)、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雷○○先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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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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