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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辦理資訊作業發生疏失,導致部分錄音資料滅失,核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2017-11-28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660003651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3077208
地址: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0、186、188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童○○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貴行辦理資訊作業發生疏失,導致部分錄音資料滅失,核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2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貴行人員於作業過程中判斷錯誤,未依控管程序提出系統變更申請,逕自使用具系統管理權限之列管帳號刪除錄音系統目錄,且該帳號未被納入登入監控機制,其權責主管無法經監控程序事後發現此資料刪除作業,導致部分錄音資料損毀無法復原,內部控制作業未確實執行,資訊作業風險管理有欠妥適,核有未落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考量本案係貴行主動陳報,且已為適當處理,爰處以最低額度罰鍰。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三、本案聯絡人:林詩韻,聯絡電話:(02)8968-9824,傳真電話:(02)8969-1359。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童○○先生)
副本:中國信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顏○○先生)、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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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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