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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有關高雄銀行辦理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富造船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徵信、授信及貸後管理等業務,核有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800萬元罰鍰

2018-01-02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控字第10660006105號
受處分人姓名或名稱: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號碼:79854797
地址:高雄市左營區博愛二路168號
代表人或管理人姓名:張○○
身分證統一號碼:略
地址:同上
主旨:有關貴行辦理慶富造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富造船公司)及其關係企業徵信、授信及貸後管理等業務,核有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缺失,違反銀行法第45條之1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129條第7款規定,核處新臺幣800萬元罰鍰。
事實及理由:
貴行辦理旨揭業務於公司治理、徵授信及貸後管理作業等方面,未建立及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以有效控制授信風險,及有礙銀行健全經營之虞,核有缺失如下:
一、未落實授信業務公司治理:辦理慶富造船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授信,未落實徵授信作業控管,確實分析借戶資金缺口及評估其履約與償債還款能力並徵提借戶增資計畫,爰提報常務董事會之提案資料,未能完整呈現借戶之財業務狀況及風險評估情形,核有未能達成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1款對於董事會治理監督責任之規定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4條第1項有關董事會對於確保建立並維持適當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負有最終責任之規範目的。
二、未建立通案性專案融資(Project Finance)內部制度及規範:貴行辦理「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興建營運移轉(OT+BOT)案」,係屬專案融資,與一般商業貸款有別。惟貴行對專案融資未訂定通案性之作業規範,據以配備相關人力、資源及風險管理措施,核未能達成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3條所定銀行業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規定之目的。
三、未落實徵信、授信及貸後管理等內部控制作業,評估所承受之風險以採用適當政策與程序,將風險控制在可承受範圍之內,未能達成行為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3款規定之要求:
(一)未確實分析客戶資金缺口並評估履約能力與償債還款能力:
1、貴行103年11月6日核貸慶富造船公司履約保證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7.47億元,未徵提獵雷艦興建計畫及交船時程,對核貸時借戶股本僅5.3億元亦未要求說明其營運資金籌資計畫,覈實評估借戶對獵雷艦合約價格高達349億元之履約能力及營運資金缺口之調度,僅說明借戶已由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評估聯貸案中,俟聯貸案完成即能解除保證責任,未評估聯貸案成功籌組之可行性即核貸,經查設質存款均無借戶自有資金,顯見自有資金短絀,未能確實評估其履約能力。
2、辦理慶洋投資公司核貸營運週轉金額度中放5.3億元,用途為強化集團企業慶富造船公司資本結構辦理增資,惟未徵提慶富造船公司之具體籌資計畫,亦未瞭解慶富造船公司建造獵雷艦之進度及履約情形,致無法覈實評估慶富造船公司之履約能力及營運資金缺口之調度。
3、參與慶陽海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慶陽公司)「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興建營運移轉(OT+BOT)案」聯貸案,過度依賴業主或主辦行,徵信報告多偏重集團母公司造船經驗,未說明借戶興建大型建案實績,對集團所提供合作之專業人士及專責機構亦未有審核及查證機制,以評估分析借戶承建本案之專業能力,徵信作業核有未妥。
(二)對慶陽公司增資之可行性及慶峯水產公司財務資料之真實性未盡合理性查證:
1、貴行對慶峯水產公司營運週轉金中放額度3億元,供作增資慶陽公司及中期營運週轉金之需,未徵提對慶陽公司增資計畫,及未敘明具體增資時程及借戶預擬增資金額,核有未妥。
2、對慶峯水產公司提供自結財務資料與前一年度財報有重大差異,惟未盡合理性查證,徵信有欠確實。
(三)對慶富造船公司實際資金需求及資金流向未盡合理性分析:
1、105年7月7日核貸慶富造船公司短放1億元及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額度3億元等鉅額營運週轉金額度,經查對借戶有鉅額關係企業應收帳款及久未收回之異常情形,有未確實查證該等關係人交易之真實性,瞭解借戶營運狀況,以確認借戶實際資金需求。
2、105年7月7日展期續貸開發國內即期信用狀額度3億元,供借戶營運週轉之需,惟查核貸時借戶已籌組聯貸案作為建造獵雷艦之用,有未確實瞭解借戶營運狀況,覈實評估借戶興建獵雷艦以外船舶實際資金需求,且開狀條件未限制不得作為建造獵雷艦之用,致有資金流供建造獵雷艦,重覆融資,增加授信風險。
(四)未確實查證放款資金與借款用途:貴行103年12月4日核准慶富造船公司增貸短擔放3億元,借款用途為興建船舶工程週轉金(含建造獵雷艦),本案核貸前貴行已於103年8月15日核貸短期營運週轉金額度3億元,經查前案核貸不久即核准借戶增貸本案鉅額週轉金額度,未能覈實評估借戶實際資金需求,致有放款資金流供關聯戶慶洋投資公司繳付借戶增資款之情事,核有未妥。
(五)未落實貸放後管理作業並追蹤說明貸款合約約定事項及客戶營運負面事件之影響:
1、貴行103年11月6日核貸慶富造船公司履約保證17.47億元,徵提16.85億元存款設質為擔保,就該案訂有銀行聯貸案籌組完成後代償或聯貸案6個月內未完成籌組時需依履約保證金額補足100%活存設質之核貸條件,104年4月20日借戶因聯貸案無法順利籌組申請展延補足十足存款設質期限,惟查貴行提案資料僅說明聯貸案已改由臺灣銀行主辦為由,未瞭解兆豐銀行未能籌組聯貸案之原因,亦未分析改由臺灣銀行籌組成功之可行性,即逕予核准變更授信條件將補足十足存款設質期限延長至105年3月31日,核有未妥。
2、貴行102年8月29日常董會核准參與慶陽公司「國立海洋科技博物館興建營運移轉(OT+BOT)案」聯貸案,查貴行對參貸案免辦理貸後覆審作業,且主辦行通知撥款時未瞭解本案興建工程之施工進度,遲至106年5月6日媒體報導本案工程進度嚴重落後,未能依約於106年5月13日全數完工,始通報借戶為異常授信戶。
3、對慶陽公司總經理遭受票信拒絕往來處分,雖核准變更保證人並註記為警示戶,惟嗣後未追蹤瞭解借戶財務情形、實際營運狀況及BOT案興建工程進度,核有未妥。
法令依據:銀行法第129條第7款
繳款方式:
一、繳款期限:自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10日內繳納。
二、請依本會銀行局檢附之繳款單注意事項辦理繳納。
注意事項:
一、受處分人如不服本處分,應於本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第58條第1項規定,繕具訴願書經由本會(新北市板橋區縣民大道2段7號18樓)向行政院提起訴願。惟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訴願之提起並不停止本處分之執行,受處分人仍應繳納罰鍰。
二、受處分人如逾本處分所定繳款期限不繳納罰鍰者,即依行政執行法第4條第1項但書規定,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行政執行。
正本: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張○○先生)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代理董事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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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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