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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投資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予以2項糾正之處分。

2018-01-02
一、裁罰時間:107年1月2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及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投資業務,經查有下列缺失:
(一)辦理國內股票停損作業,對訂定有價證券減碼停損策略者,經投資暨授信審議委員會(簡稱投授會)決議有立即停損必要或最近一年度未配息且損失率達30%以上者,所擬訂之賣出價格有遠高於當時股票市價,投授會未討論所訂價格合理性,致未能即時處分持股以落實停損機制或對所持外國基金之決議處分,亦有實際未處分,且未追蹤處理情形者,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該公司有為追求短期較高報酬而將資產大量配置於國外可贖回債券,未審慎評估再投資風險,且未建立檢討管理機制,與壽險資金應追求長期穩定收益目的有異,且該公司未建立相關風險管控機制,核有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參與投資決策之職務代理人未簽署切結書,及投授會成員從事股票交易有未依規定事前提出申請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60萬元整及予以2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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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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