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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基隆郵局所轄之瑞芳郵局員工張○○以躉繳保費方式招攬郵政壽險並挪用客戶保費,核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糾正,並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限制該公司基隆郵局及其轄下各郵局停止簡易人壽保險新契約之銷售6個月(不包含依保單條款約定得續保之續保案件)。

2018-03-26
一、處分時間:107年3月26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及同條項第1款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華郵政)瑞芳郵局員工張○○(下稱張員)有以預扣4%利息予保戶之方式向保戶一次收取保費,再分期繳納該公司,並有挪用保費購買美金保單、基金,及設定要保人住所為郵局地址等情事。
(二)中華郵政對於前開張員之違規情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未能有效發揮:102年間曾有保戶因張員招攬之躉繳保險契約未提供正式憑據,向中華郵政瑞芳郵局要求終止或解除契約,惟中華郵政未能進一步追查;又該公司壽險處104年間發現張員所招攬契約有600餘筆要保人地址相同情事,經追查又發現張員所招攬契約有多筆保費轉帳代繳局帳號相同且集中於張員家屬帳戶,中華郵政對該等異常情形又未列入自行查核之管控事項並予深入追查,而任由弊端持續擴大,顯見其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嚴重廢弛。
(三)鑑於本案違規情節重大,本會爰除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
規定,對中華郵政予以糾正外,並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限制該公司基隆郵局及其轄下各郵局(共46個)停止簡易人壽保險新契約之銷售6個月(不包含依保單條款約定得續保之續保案件),且於提報改善計畫並經本會認可改善完成後(含清查全國各郵局有無類此案件),始得恢復辦理。
五、處分結果: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予以糾正,並依同條項第1款規定,限制該公司基隆郵局及其轄下各郵局停止簡易人壽保險新契約之銷售6個月(不包含依保單條款約定得續保之續保案件),且於提報改善計畫並經本會認可改善完成後(含清查全國各郵局有無類似案件),始得恢復辦理。
六、其他說明事項:
(一)該業務員張員部分,要求該公司,應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規定,依法移送並予以撤銷登記。
(二)金管會呼籲保險業務員於辦理保單招攬業務時,應確實遵守相關法令規定,保險業應強化內部控制,以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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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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