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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業務違反保險法相關法令,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核處糾正之處分。

2018-03-27
一、處分時間:107年3月27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該公司辦理簡易人壽保險招攬及核保作業,有未依該公司內部規定,應由受理局收受民眾要保文件後,報寄核保單位辦理核保作業,而於招攬階段,認要保人未能提供足供判斷之資料,逕以口頭方式拒絕受理保件,致有損害消費者投保權益,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第1項第8款第9目及第17條規定不符。
五、處分結果:核處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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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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