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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違反保險法令裁罰案,依保險法核處罰鍰共計新臺幣1,260萬元整、糾正並限制該公司1年內不得新增委託國外代操投資業務部位。

2018-08-06
一、裁罰時間:107年8月6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68條之1及第171條之1。
四、違反事實理由:
經查富邦人壽辦理委託代操海外股票、總務類與不動產營繕工程類採購、不動產投資及有價證券投資等業務有下列缺失情事,違反保險相關法令規定,且有礙健全經營之虞,依保險法相關規定核處該公司罰鍰共計1,260萬元整,並予以糾正及限制資金運用範圍:
(一)委託代操海外股票:
1、於檢查期間發現與檢查事項相關電子郵件遭刪除,涉有隱匿或毀損案關業務資料之情事。
2、辦理委託外部機構代操海外股票之遴選、審議及增加金額之作業程序核欠審慎確實,顯示該公司法令遵循機制及內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發揮,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限制該公司1年內不得新增委託國外代操投資業務部位,且該委外代操業務須經本會認可完成改善後始得恢復辦理。
(二)總務類與不動產營繕工程類採購:經查該公司之遴選及議價程序有相關缺失情形:與廠商簽訂「無線網路服務租賃合約書」案,於邀請廠商參標、遴選及簽報過程等有未依內部作業程序辦理情事,前辦理土地新建工程委託廠商擔任專案管理顧問案,有未彌封之原始報價及議價底價寄送承辦人員,作業方式不利確保價格隱密性,另於調高預算數後未重新邀標。
(三)不動產投資及有價證券投資:辦理(1)有價證券投資前評估及投資後管理停損執行作業;(2)營繕工程承包商審核作業;(3)委託外部機構代操海外債券案之遴選作業;(4)不動產買賣簽約款票據申請、簽發及領取作業,相關作業控管機制有欠妥適或欠完整。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260萬元整,並予以6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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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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