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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應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6項糾正。

2019-02-13
一、處分時間:108年2月13日
二、受處分之對象: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處分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辦理「電視、報章雜誌或網際網路等媒體報導之特殊重大案件,其中涉案人欲投保具現金價值之保險契約商品,或已為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者,欲變更要保人或受益人或進行涉及金流之交易行為,且符合疑似洗錢交易表徵者」之可疑交易態樣監控作業,於變更要保人或受益人作業時,名單檢核對象有未包含原要保人或原受益人情事,檢核範圍有欠完整,影響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機制之有效落實,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二)辦理姓名及名稱檢核作業,有尚未納入要、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保件之法定代理人,不利洗錢及資恐風險之控管,以及自建名單建檔作業欠周延等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三)所訂洗錢相關內部規範,尚未明訂中、低風險客戶檢視頻率者,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辦理客戶洗錢風險等級評估作業,有系統處理時因選擇欄位誤植,致客戶風險等級評估結果錯誤者,以及有因職業鍵檔錯誤,致風險分數評估錯誤,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辦理客戶洗錢風險分級作業,所訂客戶分級模型欠合理,致公司屬本國及自然人客戶,皆未達高風險等級標準,不利有效辨識客戶風險,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六)前次檢查報告所提「保戶於短期內密集繳交多筆增額保費,且總金額達一定金額以上,並申請辦理部分贖回、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保單借款等,達一定金額以上」之態樣,尚未建立監控,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處分結果:應予6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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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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