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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5項、行為時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8款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150萬元整,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4項糾正。

2019-07-03
一、裁罰時間:108年7月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5項、行為時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8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對要保人為法人/團體以其負責人或員工投保,有未確實瞭解要保人是否有被授權為被保險人投保、未評估保費來源合法性及留存審核紀錄等欠妥事項,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2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招攬及核保理賠辦法」第6條及第7條規定不符。
(二)對董事會討論案內容與董事自身有利害關係者,有未迴避討論及表決,且該討論事項並未提出交易條件不優於其他同類對象之證明文件供董事會作為決議之參考,亦未揭露所有與該件交易之相關事實並列入董事會會議紀錄,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7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與利害關係人從事放款以外之其他交易管理辦法」第4條第2項及第9條第2、3款規定不符。
(三)辦理股權投資相關人員利益衝突之防範作業,申報人申報時點有晚於所訂每月申報期限之情事。
(四)國際保險業務分公司(OIU)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對系統掃描產出之可疑名單,有查證作業未落實者。
(五)辦理辨識及評估客戶洗錢及資恐風險作業,有資訊系統設計功能不全,致未能確實辨識客戶風險,不利洗錢及資恐風險之控管。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50萬元整並予以4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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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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