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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洗錢防制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保險法相關規定,依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保險法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110萬元整,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7項糾正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核處限期1個月內改正處分。

2019-08-13
一、裁罰時間:108年8月13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第171條之1第4項、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5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8條第4款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對於客戶定期審查作業,有未明訂作業規範,以為遵循之依據,核與洗錢防制法第7條第4項、第8條第3項、第9條第3項及第10條第3項授權訂定「金融機構防制洗錢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辦理自行查核作業,經查有未定期將營業單位自行查核辦理情形列入績效評估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7條第2項第1款規定不符。
(三)該公司對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之計算,有因計算公式錯誤,致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提存錯誤之情事,違反法令規定。
(四)該公司辦理法人投保案件,相關核保及契約變更作業有欠妥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五)該公司辦理解約金及滿期金給付作業,給付對象為法人之案件,有未辨識實質受益人並執行姓名檢核確認身分之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六)該公司辦理利害關係人資料建檔及填報作業,經查有欠妥情事。
(七)辦理自行查核作業,經查有業務單位辦理自行查核作業,查核深度及廣度有待加強,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八)該公司僅就「高」以上風險等級系統弱點評估是否有修補必要,對其他風險等級弱點則未有相關控管機制,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九)該公司現行對含個資之電子郵件外寄管理有疏漏之情事,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十)該公司尚未對電子商務服務系統之外部網路入侵及非法或異常使用行為所致之個資外洩情境,研擬演練計畫進行演練及檢討改善,核與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7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110萬元整並予以7項糾正及限期1個月內改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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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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