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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罰案件

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辦理保險業務,查有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依行為時保險法第168條第5項第5款、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核處罰鍰計新臺幣300萬元整,並依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規定,予以3項糾正

2019-08-30
 
一、裁罰時間:108年8月30日
二、受裁罰之對象:保誠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三、裁罰之法令依據:保險法第149條第1項、行為時第168條第5項第5款、第171條之1第4項規定。
四、違反事實理由:
(一)該公司有未督促受託機構建立從事有價證券投資之事前檢核機制致全權委託受託機構有越權買入未符法令規範或契約約定之標的之情事,核與保險法第146條之4第3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第6條第5項第1款、第7條第3項第5款規定不符。
(二)該公司將資金全權委託聯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投資,經查對投資績效之管理,有以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之月績效報告為檢討報告,不利全權委託投資績效之管理,核有礙健全之虞。
(三)該公司全權委託投資國內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契約未約定詢價或比價方式,且尚未建立手續費詢價檢核機制之作業規範,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四)該公司金融商品投資每月評價入帳作業與所訂內規未符,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規定不符。
(五)該公司所訂國外投資外匯風險管理及避險機制,對匯率發生重大波動時之模擬情境及因應措施未臻明確不利遵循,核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六) 該公司執行國外投資之外匯風險管理及避險機制,有與內部規範相悖之情形,核與保險法第148條之3第1項授權訂定之「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規定不符。
五、裁罰結果:核處罰鍰新臺幣300萬元整並予以3項糾正。
六、其他說明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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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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